法院未成年犯轻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因实施轻微刑事犯罪而导致社会歧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宗旨   建立未成年犯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1、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由少年法庭指定专人登记、编号、造册,卷宗归档时予以特别标注;   2、档案室接受应当封存的案件卷宗时,及时予以专门登记,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3、本院负责对被封存案件审判和卷宗保管的人员应当对案情保密。   三、封存范围   未成年犯轻罪记录封存的案件范围为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本院审结的下列案件:   1、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2 2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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