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文职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文职人员考核工作,充分调动文职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职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职人员考核是指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满合格文职人员的考核。对试用期内以及担任管理职务文职人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以文职人员《岗位说明书》中确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实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思想品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工作能力: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与他人积极合作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三)工作表现: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四)工作实绩: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2 21: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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