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生态文明大环境 建设和谐美好宜居城市

王月华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改善,对居住的生态生活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由于受环保强制执行权限制、环保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周期长、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不畅、城市建设规划不合理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构建和谐美好宜居城市,论文提出必须全面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和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绿色发展,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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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键词】环保;建设;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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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673-069(208)04-002-03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改善,对居住的生态生活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一就包括对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的美好需要。但是,有关油烟、噪声、异味、废水、烟尘等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却在逐年增多,项目业主与附近居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特别在夏季,环保2369投诉电话接二连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奔波于项目业主与居民之间,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但处理效果不尽人意。一方面是项目业主认为既然已经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落实了环保设施及措施,居民就不应该纠缠不休;另一方面是居民认为,倾尽积蓄购买居住用房,本是安居乐业之所,却要遭受油烟、噪声、异味、废水、烟尘等干扰,环保部门虽全力受理,但是收效甚微,环境污染仍在继续,信访投诉不断升温。是什么原因导致环境污染屡禁不止,在基层又如何快速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作者结合多年基层环境管理经验认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达到标本兼治效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才能从源头控制污染,使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空气、食用放心的食物,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环境中生产与生活,做到安居乐业。

2赋予环保强制执行权,为环保刚性执法给予法律层面的保障

基层环保执法之所以会出现“执法难”,不能像钢铁一样硬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环保执法缺少法律法规上的支持,不能像法院、工商等部门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业、关闭等强制措施。为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20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在这一条款中也只是赋予环保行政执法中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权限。若要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处罚,还需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有两种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项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违法企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由于罚款额度轻,起不到震慑作用;适用一般程序的项目,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上需要六个月的期限。六个月的时间内,会出现种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违法企业翻牌、关闭等。环保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周期过于冗长,使环保执法威力大打折扣。如果在今后《环保法》修改中增加环保部门有强制执行权这一法律条款,针对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就会拿起“强制执行权”这一法律武器,雷厉风行、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3环保法律法规不仅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在基层还要易于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提供了“尚方宝剑”。然而,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管理理论研究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基层环境管理中因为概念过于笼统、界限不清而不易被正确理解与运用。如何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并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会随着执法人员的个体差异产生偏差。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这一条款中,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究竟限定在多大的范围,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环保工作中,如果划定的范围过大,会增加建设单位投资成本;划定的范围过窄,征求意见结果不具有代表性,不能给行政许可提供准确信息。作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附则中不妨增加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这样在基层运用起来,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人员针对不同的项目既能灵活运用,又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才能确保科学与公正。

4环保、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建和谐美好宜居城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力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条款确立了环保部门在项目建设中的“神圣”地位,使环保部门能够在项目建设实施前实行源头控制和事前监督。然而在基层项目建设中,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快速发展,对于一些项目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可以“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了车、也不买票”。对于这些项目,有些甚至是经济发达地区淘汰转嫁的污染项目,环保部门处境十分尴尬,很难从源头做到源头控制和事前监督。

建设项目在办理手续时,需要环保、工商、土地、规划等部门的通力合作。虽然在207年0月日新修改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了“证照分离”要求。但是,对于环境影响大、污染程度重的建设项目,建议在项目选址选线、可行性研究阶段,环保部门还是要及时介入。否则,建设项目已经选址,前期開展了一部分工作,等到环保部门办理手续时,发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单位事后弥补纠正就会浪费很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建设和谐美好宜居城市的责任,积极协调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形成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一盘棋局面。对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土地征用、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报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视并尊重环保部门的审查、审核意见。同时,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包庇、纵容违法排污项目的政府官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全面贯彻实施。

5科学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在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中,由于发展理念的局限性,老城区布局不合理,各区域主要功能不明朗,存在商贸、餐饮、娱乐等行业与居民住宅区交织混杂在一起的现象。在居民区内开办一些产生油烟、噪声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项目,经常会被居民投诉,人与环境不和谐,商贸、餐饮、娱乐等行业发展遭遇瓶颈,造成“达标且扰民”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就是城市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没有树立生态文明、和谐环保的发展观,缺少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城市发展规划如果能在建设实施前期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发展规划的科学预估,预测出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其潜在的污染隐患,就能及时修正规划编制中的缺漏与不足,从源头避免由于规划编制的不完善带来的后续环境信访纠纷问题。此外,地方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时,不妨在远离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主要功能的区域分别规划歌厅、餐饮等饮食娱乐一条街,将同类型项目整合到一起,这样,既能有效促进单项行业的发展壮大,又能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起到两全其美的实效。

总之,我认为,只有着眼生态文明大环境,建设和谐美好宜居城市,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此,一是要以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打好“三大战役”。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让绿水环绕城市。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梦。二是要不断修改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使其在环保执法实践中不但易于操作和具有执行力,更能体现环保法律法规的“刚性”,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地方政府环保、规划、土地、工商等各个职能部门要密切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是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一定要高瞻远瞩,满足城市长足发展的需要。五是新时期给环保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目标、新任务,需要经过广大环保人士的艰苦努力和不懈探索,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绿色发展,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文章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5 18: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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