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盐假冒品牌食盐造假者被判罚112万元

王羽

食盐是所有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但一些黑心商人,却将工业盐改头换面包装成假冒食用盐销售,对市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3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制售假盐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制售假盐被判三年刑期

据新华社报道,206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接到盐业公司线索,反映在白云区黄石西路附近的仓库发现一个制作假盐的窝点,每天开工生产大量的假盐并流入附近的批发市场。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警方现场抓获正在生产假盐的嫌疑人刘某等人,现场查获假冒“粤盐”牌500普通食用盐成品52箱共304吨,假冒“粤盐”牌400特质食用盐成品66箱共328吨,工业盐原料48吨。

警方调查了解到,假冒食鹽的原料从货场内销售工业盐的仓库购买,原料盐在不经过清洁、加碘、消毒等生产环节的情况下,直接加工成食盐。

经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查获的假冒“粤盐”牌食用盐进行检验,认定其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碘含量的要求。

后经法院查明,自20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白云区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0月8日,刘邦亮在仓库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批。

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和400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200元销售给客户。

207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判决生效后,刘邦亮被移送至广东省花都监狱服刑,刑期至209年0月7日。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追究刘邦亮刑事责任的同时,广州市检察院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法院公告在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刘邦亮仍在服刑期间,208年2月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正在监狱服刑的刘邦亮,对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刘邦亮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对外销售时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属于《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该案无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鉴于食用非碘盐、工业盐等不符合规定的食盐危害巨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依法及时受到保护,遂向广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根据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被告刘邦亮的供述,被告刘邦亮共生产、销售假盐00余吨,每吨假冒“粤盐”牌食盐的价格为200元,被告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总价款最低约为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被告刘邦亮处以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由此,检察院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刘邦亮承担20万元的赔偿金,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被告刘邦亮答辩称,其已受刑事处罚并服刑,不应就生产假盐行为作为被告,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四组证据,拟分别证明其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被告的适格性、被告生产销售假盐行为以及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

刘邦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就公益诉讼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要求追加蔡某等销售人员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并辩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能证明该行为已产生实际侵权结果,且侵权成立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到目前为止,没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报告产生危害后果,诉讼的基础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指出公益诉讼人要求公开道歉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及其代理人就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法院判赔2万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经过庭审,被告刘邦亮认识到自己生产假盐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道歉,同时,其委托代理人也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

最终,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已追究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刘邦亮仍需支付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同时指出,对被告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被告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邦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刘邦亮实际支付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

提出惩罚性賠偿震慑犯罪

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的赔偿依据、诉求的法律支撑、诉讼费用的出处、赔偿款的归属处置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央广网的报道指出,事实上,类似的消费公益诉讼在吉林长春已有判例。206年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因长春市民韩某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盐,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媒体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早在20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就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此后,其他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不断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应程序及相应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的消费者民事诉讼,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损害一般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此类案件,不但有利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震慑犯罪。同时,从法律意义上讲,通过这样的司法实践,也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探索实践机会。

广州检察机关指出,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多数是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求展开,难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打击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此次,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对这些生产、销售严重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进行经济上的严惩,还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这类犯罪进行有效遏制,修复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心。

打击假盐需出“组合拳“

近年来,广东、浙江、江苏、河南、山西等地接连曝出假盐、毒盐大案,这些用工业盐“加工”而成的假盐,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一旦流向群众餐桌、进入消费者口中,轻则头晕呕吐、全身无力,重则呼吸困难、损伤肝肾,甚至引发死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经济日报》文章指出,打击制售伪劣食盐,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早有规定,之所以有人敢于挑战食盐安全的底线,一是因为假盐主要流向农村、城乡接合部,在多头管理的机制下监管存在“短板”;二是因为制售假劣食盐的技术门槛低、投入成本少;三是因为造假成本低、利润巨大,制售假盐的利润可达到20倍。

杜绝假盐毒盐,离不开有效监管,但不能仅靠监管唱“独角戏”,需要形成合力,打出“组合拳”。

加大打击力度。《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包括假盐、毒盐在内的伪劣商品的各种罪刑。但少数地方重经济处罚轻刑事处罚,使依法打击成为走过场,而且食盐日常使用量小、价格低,容易逃避打击。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假盐毒盐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打击力度,坚持零容忍,以倾家荡产、锒铛入狱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提高生产标准。从通过提高食盐生产标准,着重提高技术含量,完善生产设备配套,并纳入有关部门注册统一管理,多举并措,加强源头治理,使普通作坊无法开展正常生产,从而铲除制假贩假的土壤。

规范销售渠道。商品销售是其生产的末端,也是实现最大利润的关键一环。目前,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政策已定,多种限制将取消,市场和价格也随之放开,但放开不等于放任。相关部门应结合盐业销售实际,从质量检验、商品流通到个体销售,坚持商品信息公开,规范供货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从货源上保证质量;依法规范销售市场,定期核准批发、销售资质,建立完善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同时,适当给予政府补贴,增强正规食盐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规范食盐销售渠道,杜绝假盐毒盐流入市场。

文章来源于:上海企业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5 18: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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