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

对于法院工作而言,解除纠纷即是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明确的司法目标,然而,目前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是,以解决矛盾纠纷为已任的法院,在为别人纷争裁决的同时,却经常给自己惹来麻烦,经常被人“告状”。做为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者,我的感受是:涉诉信访已经和“执行难”一样成为全国法院普遍性的工作难题,特别是基层法院,正在越来越深地陷入涉诉信访的困局。而现在我们党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置思路大多是息访宁人,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客观、理性的剖析问题,很少从维护司法公信的立场去科学、恰当地评论这一社会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愈演愈烈。
因此,有必要对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究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解决机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之中,更多地体现法律的权威。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
结合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和体验,我认为,导致当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司法瑕疵和不公。基层法院由于在法官素质、司法水平等方面的欠缺,在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司法瑕疵甚至是不公正的裁决,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比如有的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简单随意,司法文书中常有错别字。个别法官在自己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使部分案件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有的案件由于程序上的问题,使当事人对实体的判决不服,有的裁判文书因为校对的不准确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等等。还有极个别的法官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
(二)司法能力的欠缺。对基层司法状态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并不是所有矛盾,都是基层法院能够受理和解决的;并非所有已经受理的案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恰当的裁决;并非所有作出裁决的案件,基层法院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及时、全面执行到位。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地的审判政策,都规定了大量的“不予受理”的争议类型,这些纠纷虽然不能进入司法渠道,但“不予受理”本身就已经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其次,基层法院在地方权势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审理涉及地方党政机关切身利益的案件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倾向性意见。在当前的涉诉信访处理中,党政领导人批办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第三,当前,执行难也是引发涉诉信访的重要因素,当司法渠道无法帮助群众实现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会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法,信访往往被认为更加有效,而“执行不能”自然也就成了信访的内容。
(三)信访人自身原因。通常情况下,信访人普遍对司法解决纠纷采取极端不信任的基本态度,他们对法定的司法纠错程序不屑一顾,甚至在诉讼期间就希望通过信访对法官施加影响,他们认为,领导的一纸批示效力和作用远远胜过法官的千言万语;另外,信访人普遍对法官和司法机关持有“有错”推定,他们经常认为法官已经“被对方收买”、“和对方勾结”,自己之所以打官司输了就是因为法官的“迫害”;还有就是信访人普遍对解决问题方案抱有强烈利已的偏执心态,简单地说,他们往往偏执的认为,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对的、合法的和能够接受的;凡是对自己不利的,就是错的、违法的和不能接受的。这样的心态,往往会导致信访发生。当然,还有一部分诉讼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就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就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
二、基层法院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尽管基层法院为涉诉信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精力,但涉诉信访还是成为了基层法院最棘手的工作难题和越来越重的工作负担。这一方面表现为信访数量的快速增加、处置难度的不断加大和工作要求的持续性提高,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地表现在目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沿用行政接访的思路、方式和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就笔者的感受而言,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困境主要表现为:
(一)重视程度越大,涉诉信访越多。可以说从最高院至基层院,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而从信访者的角度看,司法机关的重视则成了其进行信访的一大支撑。也就是说上级和领导越重视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案件就越多,这种“重视”刺激了信访者的信访意愿。在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当事人根本不愿意按照诉讼程序与审级提出主张,直接就提出“不怎么样我就去上访”的要求。有的当事人为使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甚至案件还在审理中就已经四处上访了。还有些当事人抱着投机心理,不顾案件实际,向法院提出过分的要求,达不到就以上访、缠纺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
(二)上级批示与实际处置间有差距。现在大多信访者都普遍认为,只要有高层领导干预,一切就有可能,所以赴省进京已经逐渐变成信访者的常态。而实际情况是,中高层的领导虽然对涉诉信访持开放接纳和充分鼓励的态度,但由于大多问题发生在基层,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也只能在基层落实,所以上层对于来信来访的通常做法是先提出原则性意见,再批转基层机关落实。但由于上下沟通的欠缺,相当部分的批示要求与实际处置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基层法院的资源、能力和职权范围很难满足信访的要求,也难以彻底贯彻上级的批示要求。
(三)息访指标与司法规律相矛盾。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将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做为考核工作的绝对指标。中央政法委还印发了《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将信访工作与本单位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具体到个案、个人和限期解决的息访指标,在这种大环境的压力之下,基层法院一方面只能竭尽所能的组织案内案外、份内份外、诉内诉外的协调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满足信访人诉求,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处置效果。而另一方面不得不采取守、盯、劝、拦、截等非正常压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数量。很显然,这些信访指标重压之下的种种做法与现代司法规律格格不入,而且所起到的效果也是暂时的。
(四)个案的稳定导致了全局的不稳定。近年来,我们确实解决了一些疑难复杂涉诉信访案件,也确实有部分信访者在各级司法机关的关注下维护了权益,但随之而来的示范效应又刺激了更多人的信访积极性,越来越多地当事人依据他人的“成功经验”而更加坚定的加入信访行列。事实上,我们对一些信访个案的息访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界线,更多采用了针对个别特例的特别措施,或者说根本不具有普遍意义的推广价值,从而常常导致个案的稳定引发全局的不稳定。
三、阶段性的解决方法
应该看,确实有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涉诉信访人,他们原本寄希望于司法主张权利、解决纠纷,但由于各种因素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没有获得理想中的公正结果。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的问题,这将导致他们进一步丧失对司法的信心,进而滋生更多的怨恨和不满,甚至引发一些骇人听闻的极端事件。然而,涉诉信访的成因和现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彻底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将是一项极为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胜任,迫切需要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正视、理解和支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说,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非一朝一夕能实现的目标,我们不仅要用法治的手段和制度的手段去解决,更需要拓展思路,针对涉诉信访的具体特点,采取多元化、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和方法。
(一)突出重点、集中处理,有效解决大量积压的涉诉信访案件。首先要解决那些反映强烈的涉诉信访问题,遏制涉诉信访激增的不良势头,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遏制引起涉诉信访的在司法瑕疵和不公方面的诱因。对于已经发生的司法瑕疵和不公,我们不能回避,要实事求是的正视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解决问题。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要纠正和整改对于涉诉信访的抵触情绪,充分认识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踏踏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机制,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对积压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出问题,找准原因,逐案逐人进行登记建档,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无理上访的,要态度明确告知其就是无理,说服其罢访息诉。对无理缠访闹事的,要教育、批评直至依法制裁。同时针对不同的涉诉信访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对认为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的信访案件,应该强化对基层审判的监督和制约,通过规定办案期限、案件督察等多种形式,有效解决“久拖不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信访隐患;对因欠缺法律知识而导致的信访,应积极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答疑解惑,争取理解和信任;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除了向有关部门下发督办函、限期办理外,必要时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挂牌督办、包案处理;对重点上访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特别对有可能造成越级访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多方联动,争取支持,引入司法援助提高化解成功率。基于涉诉信访人的心理特点,我们可以积极帮助和支持信访人获得必要法律帮助,我们都希望“信访人”能在法治范畴内“依法上访”。一些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信访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所以应当动员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律师为信访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信息和意见,解答具体的涉法涉诉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观点,主张权利。
(三)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公正的结果应当通过公正的过程得到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是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在工作中,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同时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真正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四)提供心理咨询,解开上访者的心结。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国情、社情有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对受案目的有深刻认识,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通常来说,信访接待成功与否,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政策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和应用水平,二是对来访人心理状态的把握能力。在上访者尤其是长期上访、反复上访者中,相当一部分人的精神状况已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行心理辅导。只有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正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打动人,才能确保信访工作卓有成效,
总之,越来越严峻的涉诉信访问题已经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态度、解决思路、长远规划和应对之策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位,所以我们在正视问题并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的同时,更应该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进程,逐步培育和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将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范畴、通过司法渠道加以彻底解决。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30 17:04:45
上一篇:县长治庸问责动员会讲话稿
下一篇: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创新)现场会讲话
网友评论《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