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任何一个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公司都会对它的财政状况十分的关心,第一公文网网为您带来一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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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ldqu;市评审中心&rdqu;)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ldqu;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rdqu;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ldqu;公开、公平、公正&rdqu;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九条市评审中心委托评审业务方式如下:

(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预算编制工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库里自行选定。

(二)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结算审核工作的,由市评审中心组织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条委托任务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抽签方式,由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代表参与,实行现场监督。

(一)建设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服务。

(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抽签项目尚未提交评审结论的中介机构一般不得列入抽签范围。

(三)对拒绝接受任务的中介机构给予警告并暂停分配任务一次。拒绝接受分配任务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市评审中心取消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入库资格。

第十一条对于时间要求紧、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项目,市评审中心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分配到位后,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具体明确评审项目的服务时间、服务要求和服务计费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评审资料送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评审资料,初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以《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任务通知单》为依据,市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市评审中心将资料移交相关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签收市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在市评审中心备案。按投标文件备案的评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更应由中介机构向市评审中心提供证明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参与项目评审。每次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后,中介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配置项目人员,并报告市评审中心备案。在委托评审业务中,如发现乙方的专业人员属于挂靠、无备案或冒名顶替的,市评审中心给予乙方暂停任务分配3个月的处理。

(二)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三)同一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的委托,又接受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和招标投标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既接受编制业务委托,又接受审核业务的委托。若已接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的,必须主动向委托人提出回避;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委托人提出回避。

(四)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操作规程》、《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相关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五)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六)市评审中心对评审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评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环节,如:现场勘察、召开多方协调会等,相关中介机构均需事前报告市评审中心,市评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现场监督。

(七)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市评审中心报告。

(八)中介机构应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应配合市评审中心对审或提供相关咨询。市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结论实行复核制度。

(九)市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参照标准如下:

500万元以下,预算编制时限为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500-2000万元,预算编制时限为5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2000-5000万元,预算编制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45个工作日。

45000万元-亿元,预算编制时限为25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60个工作日。

5亿元以上,预算编制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90个工作日。

&bsp;&bsp;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市评审中心将酌情作出答复和处理,无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有关规定扣减服务费。

(十)中介机构应按市评审中心的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五条市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负责人、报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上岗培训制度,其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担任评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评审报告。中介机构须对本单位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六条市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考核坚持&ldqu;客观公正、实事求是&rdqu;的原则。

第十七条市评审中心每年组织对从事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项目考核。每个项目的成果文件出具后,由建设单位对本咨询项目进行量化打分,形成评价意见,作为市评审中心年度考核依据。

(二)年度考核。每年由市评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代表和邀请独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专家,以项目考核为基础,进行综合考评,量化打分(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年度考核表》)。考核过程由市政府采购办进行监督。考核结果由市评审中心向各中介机构公布。年度排名在末位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市评审中心将会同建设单位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等奖励。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库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政纪律的。

(七)违反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市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市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市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无条件取消入库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类项目服务费标准一般根据省物价局发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市场行情、服务质量及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它服务及按工作日计算的工程造价咨询类服务一般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等级、工作地点、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项目的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bsp;中介机构按规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成果文件经委托人确认,由市评审中心评审后出具《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表》,作为申请付费依据,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咨询服务费。

(一)计费标准

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号)为依据,下浮不低于35%。其中,结算审核时,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核减额不计核减费。

2经市评审中心复核(或市审计部门审计)审定误差率在+3%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依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

&bsp;3当年累计误差率3次超过+5%或次误差率超过+0%的中介机构无条件淘汰。

(二)实施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直接选择入库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中介机构按湘价服〔2009〕8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35%,直接向中标施工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不需市评审中心出具《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表》。

()土建工程:按预算金额的06%下浮35%。

(2)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按预算金额的07%下浮35%。

(三)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无评审中心书面延期处理意见,无故延期5天以上(或超过咨询结论报告时效期)的,按有关规定依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

(四)如果因非中介机构原因而引起的审计费用的扣减,中介机构可向市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市评审中心将酌情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的,仍按有关规定和原合同执行,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属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范围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株洲市财政局办公室&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20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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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3 17: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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