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先导区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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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突出&ldqu;两型社会&rdqu;理念,促进社会资源集约化利用,鼓励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倡导低碳节能,有效降低污染,规范先导区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先导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导区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管理适应本办法,高新区、岳麓区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可分别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精装修住宅是指在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其装修标准通常为室内整体考虑一定的设计效果及风格,装修材质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和质量标准要求,卫浴和厨房两大重点区域经过精细装修,采用工厂化橱柜。

本试行办法所称精装修住宅包括全装修住宅和全装修集成住宅。其中,全装修集成住宅是指符合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且进行了全装修的住宅。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四条先导区项目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先导区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bsp;&bsp;施工许可

第五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装饰装修工程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办理条件及程序按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及程序进行;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在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申请并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鼓励建设单位将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完成了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且完成备案;

(四)已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bsp;(五)已办理施工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参保审批手续;

(六)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已落实,并签订了监控三方协议书;

(七)已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八)已进窗办理工程排水许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一)已取得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bsp;(二)已办理了企业开发投资备案登记(应注明精装修住宅规模和类别)和中标通知书备案;

(三)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先导区国土规划部进行备案。

&bsp;(四)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并在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bsp;(五)具有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注册等手续;

(六)已办理施工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参保审批手续;

&bsp;&bsp;&bsp;(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违法施工项目由先导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查处。

第九条主体工程和基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施工。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原主体设计单位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质监站先导区分站、市安监站先导区分站负责先导区行政审批范围内房地产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精装修住宅装饰材料设计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定的标准;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质量标准的规定;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制作样板间(套),不同的户型应设置不同的样板间。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大面积装修施工。

第四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的规定。

第十五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质监站先导区分站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装修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市质监站先导区分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时间将验收资料报市质监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安全等级评定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时间报市安监站先导区分站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工程竣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报送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精装修住宅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交工程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等。

第二十三条精装修住宅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示意图。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和建设部[2000]80号令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先导区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且符合本规定的精装修住宅,精装修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先导区管委会对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先导区和岳麓区财政各承担50%)。

精装修住宅具体奖励标准为:装修住宅建筑面积5万-0万平方米(含0万平方米),对建设单位给予4元/平方米的奖励;装修住宅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对建设单位给予6元/平方米的奖励;装修住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建设单位给予8元/平方米的奖励;全装修集成住宅的奖励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0%。

第二十六条关于资金奖励的申请、审批和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精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时先提交精装修住宅资金奖励的预申请,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初步审查后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先导区项目建设部提出正式的资金奖励申请(申请资金奖励的精装修住宅须以整栋为单位,按项目一次性开发建设规模来确定具体资金奖励标准),并提供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装修项目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复核,初步确认奖励面积和奖励资金;

(四)建设单位凭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出具的资金奖励审查通知单到先导区财政分局会同岳麓区财政局复核奖励面积、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并报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五)经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先导区财政分局办理后续奖励资金支付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先导区项目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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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06 2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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