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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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议

甲方:宋x,男,74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乙方:田xx,男,69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调解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民委员会。

甲方于20年5月8日,一纸诉状将xx市政府和田xx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xx市政府颁发给宋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号:2008、第PO420023号)。xx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经xx市政府办和副市长王邦怀的签批后,交由xx镇政府先行调查,xx镇政府安排副镇长卢世祥负责牵头调查此事。为此于2011年7月23日由卢世祥牵头,农经站长张安中、农经会计王茹娥、镇容管理所副所长朱友家和岭东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叶德彬、副书记李明江、村文书卢灿东组成的调查组,对宋x、田xx和现任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组长时侠俊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宋x本人在990以前就在xx镇工业经济委员会任主管会计工作,992年月2日,由于多种原因,由其儿子宋春仁经手,将该户89亩承包土地自愿退给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由当时的村民组长武国宝经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协议)。同年2月4日,宋春仁又将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田xx(有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当时农民负担较重,村民组的土地如果闲置,就无法完成全村民组的农业税和各项上缴提留等农民负担任务,于是村民组就把原宋x户的承包田承包给田xx耕作。多年来田xx按时完成该份土地的各项经济上缴任务和义务工,所以在995年秋季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时候就以田xx的名字发给了田xx,2008年滁州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换补发证的时候又给田xx换证,多年来该村民组的其他农户没有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二、在2009年,宋x将田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走,田xx后又通过法院起诉要回证书(三界法庭处理)。

三、之后,宋x多次找到xx镇政府和岭东村,想通过调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权,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得出如下结论:

、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给集体的,后来村民组又将该份土地承包给田xx,在土地承包关系上没有矛盾。

2、995年的发证和2008年换证的工作岭东村没有做错。

3、建议调解处理。

经过调解方的调解,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一步、和谐相处的态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共同信守:

、乙方将该份承包土地中285亩土地每年相应国家惠农补贴拿出来让给甲方,岭东村另外调剂3亩地的惠农补贴给甲方,甲方实际总计得到585亩土地的惠农补贴,惠农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体业务办理由岭东村负责,乙方不另外对甲方有任何经济补偿。

2、自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在20年7月28日以前到xx市人民法院撤诉。

3、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各执一份。

4、本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经甲方、乙方和调解方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乙方签字:

调解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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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7 1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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