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

本文由




文网

































集整理2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
&bsp;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即: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单纯地按字面意思去独立理解和具体审查这四个积极条件,那么必然会造成很多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必然会有悖于行政诉讼立法的本意和精神。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999年月24日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t;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于99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做出了修改,在该解释中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又规定了十一项消极条件,即: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以上消极条件,有的是对以上积极条件的反面表述,有的是对以上积极条件的明确和澄清,有的则突破了以上积极条件,更主要的是第(十一)项消极条件是个兜底条款,将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起诉都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消极条件。
只要有以上消极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以上所列消极条件如果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起诉人予以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起诉人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所以,要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综合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片面理解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必然会错误地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文由




文网

































集整理2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22 15:30:37
上一篇: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匿名举报信范文
网友评论《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