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

范文一:
XXXX同志:
&bsp;&bsp;&bsp;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上海公司(以下称&ldqu;委托人&rdqu;)的授权,向贵方致函如下:
&bsp;&bsp;&bsp;一、基本事实陈述
&bsp;&bsp;&bsp;委托人租赁XXX路号室作为办公室,办公室分为前后两间。委托人于2006年7月将办公室后间转租给贵方。约定房屋租金每月296元人民币,物业费每月948元人民币,宽带费每月65元人民币,水电费每月按照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摊。委托人同时将租赁住房转租给贵方使用,约定贵方每月按照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摊房租、水、电、气费,并按约定分摊保姆费用。自2006年7月到2007年月止,委托人同时为贵方垫付办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电话费、电脑配件和车费)。2006年月贵方向委托人借款6000元人民币。
&bsp;&bsp;&bsp;自2006年7月到2007年月止,贵方应向委托人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7894526元人民币。
&bsp;&bsp;&bsp;以上有贵方与委托人之间来往电子邮件为证。
&bsp;&bsp;&bsp;二、法律责任分析
&bsp;&bsp;&bsp;委托人将办公室与住房转租给贵方,法律性质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委托人代贵方垫付办公费以及出借贵方现金,法律性质属于借贷合同关系。鉴于贵方一直怠于还款,委托人向贵方发电子邮件确认,贵方对上述债务确认无误。贵方与委托人之间至此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贵方应该无条件履行上述债务。
至于贵方认为所谓的台湾公司是委托人的债务人的说法不能成立,台湾承优公司在委托人处并没有经工商合法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贵方在大陆经营完全是个人行为。对此委托人保留对贵方非法经营进行举报的权利。
&bsp;&bsp;&bsp;三、律师意见
&bsp;&bsp;&bsp;希望贵方能够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委托人将向上海市法院起诉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法院申请限制贵方离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查封扣押贵方财产。
&bsp;&bsp;&bsp;四、声明
&bsp;&bsp;&bsp;本律师函以专递方式送达。
&bsp;&bsp;&bsp;专此函告,望贵方慎思并妥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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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
XXXXX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bsp;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先生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先生产品质量纠纷的代理人。

?&bsp;经查:XXX先生于999年0月0日在上海宏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日本产东芝牌彩电,型号为XXXXX,认证证书号:XXXXX,产品标准号:XXXXX。买回后发现彩电发生图像扭曲现象,且颜色对比度失真。于是XXX先生将此事通知了销售商,销售商派出两位员工上门进行检测,由于这两位员工并非专业检测人员,故否认彩电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这台彩电的图像确实与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已影响了XXX先生的收视效果。

?&bsp;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制造商,应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鉴于上述问题,希望贵公司根据所提供的型号告知该台彩电是否属于贵公司制造,如确属贵公司销往中国大陆之产品,烦请贵公司派出专业检测人员对该彩电进行检测,并解决相关质量问题。

?&bsp;望贵公司及时给予答复。

&bsp;&bsp;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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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
&ts;&ts;有限公司:
&ts;&ts;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ts;&ts;、&ts;&ts;、&ts;&ts;(下称业主)的委托,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ts;&ts;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ts;&ts;市&ts;&ts;《&ts;&ts;楼宇》(注册名:&ts;&ts;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ts;&ts;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ts;&ts;&ts;&ts;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ldqu;贵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日(或2008年9月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rdqu;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2008年8月3日(或2008年9月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2-10 1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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