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合同

&bsp;&bsp;&bsp;在网上看到很多文章,将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合同效力说成&ldqu;无效&rdqu;,该观点值得商榷。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尚未生效之合同,即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简言之,未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但某些生效要件的欠缺而未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要件满足后,依然有可能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则是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之合同。
&bsp;&bsp;&bsp;&bsp;&bsp;&bsp;&bsp;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应依上述规定来界定。抵押担保合同虽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但并不属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车辆、轮船飞机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规定&ldqu;强制&rdqu;规定抵押担保合同找范文就来p登记方生效的要件,但这只是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条款,并非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的规范性条款。该强制规定规定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或无效取决于合同内容合法与否,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的。所以,不能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将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合同说成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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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bsp;&bsp;&bsp;&bsp;需要提及的是,《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ldqu;登记生效&rdqu;规定,已经为法学界所认识到的立法缺陷。合同生效根抵押权的设立之法律性质是不相同的。合同是否生效问题应依《合同法》规定来认定,抵押权是否设立,那是物权设立的问题,由《物权法》来界定。针对实践中不动产抵押普遍存在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现象,为了更充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找范文就来p的基本原则,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不足,但实踏上要当事人举证证明&ldqu;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rdqu;往往是因为没有证据意识而导致举证不能的,更何况很多人还不知道要进行登记抵押权方成功设立。
&bsp;&bsp;&bsp;&bsp;&bsp;&bsp;&bsp;所以,立法上应修正《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了,抵押担保合同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则对有效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还能履行的条件下,可向法律诉请抵押人进行抵押登记,从而最终成功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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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5-27 09: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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