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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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为了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避免人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根据教育局和中心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特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此责任书:   一、桃林初中至东西响水、三里庄、解家庄子等线路已有校车接送学生。   二、严禁家长安排学生乘坐标准校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并随时举报接送学生的面包车、三轮车、手扶车等非营运机动车,要切实保障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三、家长必须与所乘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约定并随时监督安全驾驶及能安全上下车的站点等事宜,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家长必须对子女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使其熟知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秩序,自觉安全上下车、一人一座、系好安全带、有秩序地在站点等车。   五、凡是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车辆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坐,并告知家长、学校及交通主管部门,及时解决。   、&ldqu;三无&rdqu;车辆(无符合要求的驾驶证、无营运证、无行驶证)。   2、驾驶员没有按约定地点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3、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   4、驾驶员存在作风或身体、心理健康等其他能够危及学生安全的问题。   5、驾驶员酒后驾驶。   6、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7、驾驶员出现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情况。 &bsp; &bsp; &bsp; 范文二:   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校车管理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长必须配合车主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必须教育子女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整洁。   三、家长必须告知子女要准时上车。超出发车时间双方须及时联系,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四、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举报:   、校车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3、校车驾驶员存在作风问题或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校车驾驶员酒后驾车。   5、校车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家长有责任了解接送子女车辆的基本情况(驾驶员的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应当向学校举报。   六、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份。 &bsp; &bsp; &bsp; 范文三:   一、为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书:   二、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三、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四、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六、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满2分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九、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十、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十一、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必须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车辆,并对整个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安全。   十二、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三、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教育幼儿并告知家长,不得乘坐货运车、农用车、大小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上学、放学。   十四、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幼儿园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十五、幼儿园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十六、幼儿园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跟车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烟阁乡综治责任人(签章)&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幼儿园园长(签章)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2-28 2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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