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测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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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测风制度

第一条&bsp;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指令、政策等。

第二条&bsp;坚持每月5日、5日、25日三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站内的测风牌上,并将每次的测风结果及时填报矿技术矿长程及有关领导。

第三条&bsp;坚持每周一次的局扇风量、工作面风量的测定,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领导,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bsp;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采掘工作面的测风,进行风量调配,满足工作面要求。

第五条&bsp;测风员要经常检查井下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第六条&bsp;遇到新的变化情况,随时进行测风调配风量,满足生产需要。

第七条&bsp;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八条&bsp;通风系统改变后,必须立即组织测风,根据测风结果,科学合理调整风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第九条&bsp;&bsp;每次测风结果,必须有基础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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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7 11: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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