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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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村级河长和包村副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通报村级河长和副河长并备案留存。
(二)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沟河塘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沟河塘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沟河塘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镇、村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沟河塘名录。
(三)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对于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各村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河长制”的实施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镇主要负责人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对河长进行实行警示约谈。
七、督察结果运用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大会通报表扬,在村级考核中单独加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并在村级考核中视情况给予扣分;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本 文 由第一公 文网 收集整 理莲山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10 16: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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