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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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bsp;总&bsp;则

&bsp;&bsp;&bsp;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bsp;&bsp;&bsp;第二条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bsp;&bsp;&bsp;第三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成员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未出席会议的,一般不研究决定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bsp;&bsp;&bsp;第四条局党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组书记确定时间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bsp;&bsp;&bsp;第五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遇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的重大事项,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事后应及时在局党组会上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章议事范围

&bsp;&bsp;&bsp;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bsp;&bsp;&bsp;第七条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草拟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审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bsp;&bsp;&bsp;第八条讨论决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全市教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

&bsp;&bsp;&bsp;第九条审议市直属学校(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新校区建设,大额度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筹措方案等重大事项。

&bsp;&bsp;&bsp;第十条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bsp;&bsp;&bsp;第十一条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学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撤并、职能及编制调整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学校(单位)干部的任免、表彰奖励、考核、培养等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市教育局表彰项目及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重要上报事项。

&bsp;&bsp;&bsp;第十二条审议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审议机关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支出和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审议对机关和单位内部审计报告。

&bsp;&bsp;&bsp;第十三条讨论决定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bsp;&bsp;&bsp;第十四条其他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bsp;议事程序及要求

&bsp;&bsp;&bsp;第十五条确定议题。局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提前报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安排上会。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在党组会上临时动议、增设议题。

&bsp;&bsp;&bsp;第十六条通知会议。局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党组秘书提前通知各党组成员。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各分管的党组成员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组秘书;党组成员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召开或市领导召集的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bsp;&bsp;&bsp;第十七条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党组成员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准备。制定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事项,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以及风险评估,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拟定可供选择的方案;规范性文件须经发展计划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议题材料,主办处室(单位)最迟应在开会前个工作日直送党组成员审阅。

&bsp;&bsp;&bsp;第十八条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人提供书面材料并介绍有关情况,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

&bsp;&bsp;&bsp;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bsp;&bsp;&bsp;第十九条民主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bsp;&bsp;&bsp;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bsp;&bsp;&bsp;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于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bsp;&bsp;&bsp;第二十条会议记录。党组会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如实记录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与理由。

第四章&bsp;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局党组会议决事项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并向局党组成员及相关处室、学校(单位)发送。

&bsp;&bsp;&bsp;第二十二条局党组会议纪要是局党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牵头局领导和责任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bsp;&bsp;&bsp;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书记要对执行党组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组成员按照分工执行党组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党组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组报告。

第五章&bsp;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回避制度。局党组会审议干部、人事等事顷,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bsp;&bsp;&bsp;第二十五条局党组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局党组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bsp;&bsp;&bsp;第二十六条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但在局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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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bsp;附&bsp;则

&bsp;&bsp;&bsp;第二十七条局党组会设秘书(兼任)人,负责党组会文秘会务工作

&bsp;&bsp;&bsp;第二十八条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组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bsp;&bsp;&bsp;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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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10 16: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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