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云平台党组织和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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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云平台党组织和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bsp;总&bsp;则

第一条&bsp;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分级、分层、分类管理,构建示范带动、良性竞争、奖优罚劣的管理新平台,不断增强党员责任意识、先进意识、宗旨意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开创xx振兴发展新局面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bsp;xx“xx先锋”党建云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党建资源进行数字化整合,实现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数字化精细化管理。xx“xx先锋”党建云平台具有党组织积分管理、党员积分管理、党组织活跃度管理3项功能。党组织积分管理将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推进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等情况形成电子记录自动量化成积分;党员积分管理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形成电子记录自动量化成积分;党组织活跃度管理将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情况,形成电子统计记录,并通过党建活力地图(党旗)显示;党组织积分、党员积分、党组织活跃度在网上实时动态排行,实现党建工作数据可视化,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实时、动态、精确管理。

第三条&bsp;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活跃度通过党建活力地图(党旗)颜色显示,与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开展党建载体活动情况相关联,共划分为5个档次,显示5种颜色。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可纳入党建载体活动内容,与党建活力地图(党旗)颜色相关联。党建活力地图(党旗)初始颜色显示灰色,每月开展次活动以上,地图(党旗)颜色实时上升个档次,依次显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党组织连续个月没开展活动,地图(党旗)颜色降个档次。同时,当下一级党组织上月开展活动比例小于80%时,本级党组织党建活力地图(党旗)颜色下降个档次。

第四条&bsp;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党组织关系隶属于xx市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五条&bsp;对于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基层党支部应以关爱为主,在征求党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可以不列入积分考核管理。

第二章&bsp;积分内容

第六条&bsp;基层党组织党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加分构成,其中基础积分实行百分制管理,由本级积分和下一级党组织积分两部分构成,本级积分由各积分项逐级累加获得,所属基层党组织积分由各基层党组织积分加权平均按比例计算得出。县(市、区)委、市直党(工)委、基层党委党建积分=本级积分(60分)+下一级党组织党建积分加权平均×40%+本级加分;党支部党建积分=本级积分(60分)+所属党员党建积分加权平均×40%+本级加分。

第七条&bsp;党员和党组织基础积分为00分,加分项20分。党员加分不计入党组织积分,只计入党员积分;党组织加分不累加计入上级党组织积分,只计入本级党组织积分。

第八条&bsp;党员按积分多少划分为5个星级:90分以上为5星级,80-90分(不含90分)为4星级,70-80分(不含80分)为3星级,60-70分(不含70分)分以上为2星级,60分以下为星级。

第九条&bsp;基层党组织积分办法

(一)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本级积分(60分)

、数据库基础资料填写积分(4分)。资料填写积分由下一级党组织资料填写积分加权平均得出。

2、每季议党(4分)。召开每季议党会议,研究党建工作,每季议党次计分,每季度计分次。

3、深入党建联系点(4分)。党(工)委班子成员每季度深入党建联系点次,每名常委每季度完成深入联系点任务次,得分。

4、经费拨付落实(9分)。农村村级转移支付经费、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专项经费,7项经费,每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得分;社区干部工资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得分;农村三职干部工资足额发放,得分。

5、党建重点任务落实(5分)。按照市委制定的党建任务清单创建工作项目,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对照项目填写完成情况,上传佐证材料,上报至市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市委组织部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录入积分分值。

6、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组织开展党建载体活动(24分)。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先优评比、志愿服务、主题党日、帮扶慰问等党建活动,组织开展次活动,得2分。

(二)市直党(工)委本级积分(60分)

7、数据库基础资料填写积分(4分)。资料填写积分由下一级党组织资料填写积分加权平均得出。

8、每季议党(4分)。召开每季议党会议,研究党建工作,每季议党次计分,每季度计分次。

9、定期检查基层党建工作(2分)。定期检查所属党组织的基层党建工作,检查次,计3分,每季度不超过6分。

0、党建重点工作任务落实(6分)。按照市委制定的市直党(工)委党建任务清单创建工作项目,各市直党(工)委填写完成情况,上传佐证材料,上报至市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市委组织部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录入积分分值。

、市直党(工)委组织开展党建载体活动(24分)。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先优评比、志愿服务、主题党日、帮扶慰问等党建活动,组织开展次活动,得2分。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本级积分(60分)

2、数据库基础资料填写积分(4分)。

3、开展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积分(5分)。机关、事业、国企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双向服务,报到率达到80%,得5分。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党员参加活动并进行登记,所属党员的报到率达到60%,得5分。

4、落实党建重点工作积分(27分)。按照上一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建任务清单创建工作项目,依据工作完成进度相应积分。

5、基层党委、党总支开展党建活动积分(24分)。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先优评比、志愿服务、主题党日、帮扶慰问等党建活动,组织开展次活动,得2分。

(四)党支部积分(60分)

6、数据库基础资料填写积分(4分)。

7、开展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积分(5分)。机关、事业、国企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双向服务,报到率达到80%,得5分。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党员参加活动并进行登记,所属党员的报到率达到60%,得5分。

8、“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积分(27分)。组织召开次“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可得5分,每月积分不超过6分。

9、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建载体活动(24分)。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志愿服务、主题党日、帮扶慰问等党建活动,组织开展次活动,得2分。

(五)加分项(20分)

20、党组织受中央、省、市、县级党委表彰的,分别得0分、8分、5分、3分,中直党(工)委视同省级党委,省直党(工)委视同市级党委,市直党(工)委视同县级党委,因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别表彰的,按照最高级别积分。

2、党组织在带领群众致富增收、灾害救援、扶贫帮困、信访调解、征地拆迁、产业项目建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突出作用的,视情况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2、党组织形成的党建工作信息、经验文章等材料在中央、省级工作刊物发表的得2分/篇;党建经验文章、党组织活动信息在市级刊物发表或在“xx先锋”党建云平台市级页面进行推送和发布的可得05分/篇,最高不超过5分。

23、加分累计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

第十条&bsp;党员积分办法

(一)党员基础积分(00分)

、按时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每参加次得25个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

2、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每月得个积分,最高不超过2分。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党员每年至少参加4次进社区双向服务活动,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党员每年至少参加4次党员联系群众活动,每参加次活动积2分,最高不超过0分。

4、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志愿服务、主题党日、帮扶慰问等党建载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得2个积分,最高不超过38分。

(二)加分项(20分)

5、“爱心银行”志愿者服务加分(0分)

“爱心银行”是将党员志愿服务意愿与群众需求精准对接,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的网络平台,群众和党员可以通过“我需要”模块发布需求,党员通过“我提供”模块选择项目提供民生类、咨询类、医疗类等服务或开展社会帮扶救助,提供次服务或帮扶救助得分。其中,进行帮扶救助捐款达00元以上才能予以加分。

6、党员年度内获得中央、省、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0分、8分、5分、3分,因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别表彰的,按照表彰的最高级别积分。

7、党员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脱贫攻坚、引领创业、灾害救援、信访调解、征地拆迁等全市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5分。

8、党员以个人名义撰写新闻稿、经验文章、活动信息等材料,在中央、省、市级工作刊物发表或在市级页面进行推送和发布的,加分/篇,最高不超过2分。

9、加分累计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

第三章&bsp;积分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一条&bsp;党组织在“xx先锋”党建云平台的党建积分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bsp;党组织和党员积分作为各级党组织评选先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bsp;党员通过参加“爱心银行”志愿者服务获得的加分和爱心储蓄,党员可凭电子身份证到所在党组织或登录“爱心银行”志愿者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兑换为主、实物兑换为辅的原则,申请兑换“爱心银行”提供的公益服务和各类实物,兑换后,爱心储蓄值减少,党员加分分值不变。

第十四条&bsp;党组织和党员积分以年为周期,积分跨年度不予累计。

第四章&bsp;附&bsp;则

第十五条&bsp;本办法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bsp;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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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7-13 2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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