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全区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t;的通知》(郴政办发〔2003〕7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区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统一征收对象。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征收项目

纳入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为&ldqu;五税七费&rdqu;。&ldqu;五税&rdqu;即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ldqu;七费&rdqu;即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土地复垦费。

(二)征收标准

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统一征收标准为002元/块砖或2元/立方米。

2经省经信部门发证认定的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其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标准为005元/块砖或9元/立方米,其中:税收00063元/块砖,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税收项目,实行先征后返,规费为00087元/块砖。

3经企业申请,通过区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以碎石、河砂、水泥、粉煤灰、煤矸石等制砖的生产企业,其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标准为005元/块砖或9元/立方米。

三、征管单位

由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以下简称&ldqu;区统征办&rdqu;)负责对全区境内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税费。已纳入税费统征的税费项目,其他部门不得再向企业和个人重复征收。

四、征收方法

(一)起征基数。以200块砖为单位起征基数(标准为4元/200块砖)。

(二)征管模式。按&ldqu;以电核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按月核算、及时解缴&rdqu;的征管模式集中征收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

登记备案。凡在我区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税务、企业法人身份证等证照及企业公章)到区统征办登记备案。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5日内未到区统征办登记备案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由区统征办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投产后缴纳的税费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征缴。

2税费核定。()征收对象申报。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要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于当月30日前到区统征办据实申报产销量。(2)跟踪管理与实地核查。区统征办对征收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申报的产销量进行实地核查。(3)确定税费额。区统征办根据征收对象当月实际用电量的80%(按度电生产30块砖计算),综合申报、跟踪管理与实地核查情况确定税费缴纳额,于次月5日前下达征收对象上月税费征缴《通知书》。(4)以碎石、河砂、水泥、粉煤灰等非粘土为原料生产建筑墙体砖的企业和个人提交申请并经区经信局和区统征办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其应缴税费的,其用电量可在80%的基础上酌情下调,但最低不得低于70%。

3税费缴纳。企业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区统征办缴纳税费(如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4部门协作。电力供应部门应向区统征办如实提供企业用电情况;若征收对象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区统征办缴纳税费或少缴纳税费的,区统征办要将情况函告区电力执法大队和北湖电力局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停(歇)业申报。企业和个人需停(歇)业的,业主须在停(歇)业前5日内向区统征办书面申报,由区统征办进行实地核实并备案。不以书面申报停(歇)业的,按核定税费征收到位;对假停(歇)业的,除补足应缴纳税费外,另依法处以应缴纳税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必须据实登记台账,详细记载产量、销售、用电、税费缴纳等情况。

(二)区统征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如实征收税费。

(三)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供电部门要及时向区统征办提供企业用电情况;区电力执法部门要对税费缴纳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管理。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统征机关或暴力抗缴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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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政府

203年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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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8 23: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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