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


为了有效防范我县管道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dsh;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dsh;5049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管道燃气用户中推广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管道燃气的宾馆、餐饮、医院、学校、多层住宅楼、单位食堂等公共燃气用户以及工业用户,必须强制性配套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否则一律不准通气使用。

二、凡使用管道燃气的城区居民住户,要从保护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角度出发,积极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以减少和避免燃气安全事故。

三、推广使用的燃气报警装置,必须具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安装使用。

四、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维修,必须由具有管道安装维护作业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事该项业务。

五、燃气经营企业在推广安装使用燃气报警装置时,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燃气事故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好安全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用户安全意识。

六、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安装燃气报警装置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意识,认真配合搞好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防止燃气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慈利县城市管理局

20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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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6 2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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