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精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拨款(补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征收办法参照其他基金办理。

  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办法》及国家和省市配套政策执行。

  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2%。

  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由县劳动社保部门负责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对《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施行之日起(即2005年2月29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包括人事部门已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实施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病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996〕77号)规定办理;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

  六、在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体现党和政府对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职工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积极到县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确保因工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和获得经济补偿。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好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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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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