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维护全县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县内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正常途径、程序、方式等,接受患者投诉,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妥善解决。

四、县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好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冲击或占据医疗机构办公或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影响正常诊疗工作秩序的;

(四)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者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间后,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的;

(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其它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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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1 2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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