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乱吐乱扔乱停乱穿等违规行为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含马鞍山新区、麻氵里泗、石伏广场等城乡结合部位)禁止乱吐乱扔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拉乱扯乱停乱穿等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单位、经营门店和个人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和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单位或经营户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个人处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落实&ldqu;门前六包&rdqu;责任。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垃圾的,依法依规对单位或经营业主每次罚款50元。

三、个人应当行为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瓜子壳、甘蔗屑、饭盒、塑料袋、饮料瓶等废弃物的,每人次罚款0元;

2、随地吐痰和乱泼乱倒的,每人次罚款20元;

3、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乱贴乱画乱拉乱扯的,每处(次)罚款50元;

4、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每人(次)罚款20元;

5、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四、本通告自202年3月日起实行,第个月以教育告诫为主,202年4月日起实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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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1 2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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