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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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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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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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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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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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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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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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3月-月(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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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红旗中路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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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孟新宇&bsp;&bsp;307339657&bsp;2840060(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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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滨&bsp;&bsp;867337886&bsp;2848505(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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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bsp;莹&bsp;&bsp;3873359995&bsp;2848505(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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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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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湘价服〔2002〕230号及湘价费字〔2009〕9号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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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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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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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4年全市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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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株洲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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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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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204年2月8日&bsp;&bsp;
以上这篇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通知公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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