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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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XXXX年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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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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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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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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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第一条&bsp;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便民的浓厚氛围,优化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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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县本级行政审批和服务(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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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第三条行政审批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简效能、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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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bsp;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物价局、法制局和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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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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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bsp;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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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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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审批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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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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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且未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单位要规范操作;上述情形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审批,与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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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bsp;行政审批单位确需新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设定,得到设定的,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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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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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凡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审批事项,以及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都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地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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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bsp;下列行政审批单位和服务单位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和服务(含办证、收费,下同)窗口,分两批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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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批进驻的单位为: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就业、社保、医保)、安监局(含煤冶)、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文广电局、教育局、卫生局(含卫生监督)、人口和计生委、水务局、工经委(含墙革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局(含运管、公路管理)、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城市管理局、盐业公司、烟草营销中心、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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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批进驻的单位为:人行、农业局、物价局、民宗局、司法局、粮食局(含贸易)、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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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单位集中到大厅窗口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府办适时发文通知,被通知的单位要按时不折不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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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个行政审批单位中几个内设机构承担审批工作的,要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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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bsp;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窗口审批专用章等同于单位行政公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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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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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并明确一个主办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办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窗口则按“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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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bsp;申办者向大厅窗口申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都要依法限时办结,凡不按时办结要进行督办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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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审批窗口都要将各自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理流程、必备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等,制作成《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办事指南》宣传单,存放本窗口,供服务对象取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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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批件分类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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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bsp;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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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bsp;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当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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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bsp;承诺件是指需经主管单位进行条件审查或现场踏勘的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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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承诺件要收件,并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报窗口单位领导、第四联给申办者。该《通知书》应明确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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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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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申办者有权向县优化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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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bsp;联办件是指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的行政审批件以及需经两个以上主管单位交叉审批的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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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bsp;联办件按以下情形确定主办窗口单位和协办窗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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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设项目的主办窗口单位是县发改委,协办单位由县工经委、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及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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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改项目的主办窗口单位是县工经委,协办单位由县发改委、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消防大队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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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主办窗口单位是县工商局,协办单位由县发改委、工经委、卫生局、文广电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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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联办件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为主办窗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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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办窗口单位有争议或者有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不能确定时,该事项的主办窗口单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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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注明联办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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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bsp;联办件的办理实行审批联系单和联审会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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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多个单位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审批联系单制;涉及多个单位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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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审批联系单制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及有关资料送各协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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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协办窗口接联系单和资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主办窗口具体落实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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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联审会议制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单位主持联审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具体落实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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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各协办窗口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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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bsp;联办件的办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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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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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联办件主办窗口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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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对未进“大厅”的协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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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办窗口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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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出联办意见,并收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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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协办单位派人参加联审会议,并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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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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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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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办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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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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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派员参加联合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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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办窗口,不按时返回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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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进“大厅”的协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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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得派人单独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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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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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bsp;补办件是指申办者的申报材料附件不全,申办者承诺补齐的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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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bsp;补办件必须收件,并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明确告知申办者要补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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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者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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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退回件是指申办者的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申报项目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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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bsp;申办者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可当即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或当天认定。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即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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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窗口单位对退回件应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给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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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者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申请复核,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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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bsp;特急件是指在公休时间,服务对象申请须急办的事项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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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bsp;特急件由“中心”值班人员受理,并召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bsp;&bsp;&bsp;

第二十八条&bsp;上报件是指对需县本级部门受理,并须转达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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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各受理窗口对上报件必须具体负责上报,并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给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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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窗口应保持与上级部门联系,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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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应督促有关责任窗口从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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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bsp;转办件是指“中心”转交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件;协调件是指外资企业或其他投资组织或个人向“中心”申请协调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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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各窗口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办、协调的各类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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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受理窗口应根据转办件的分类,填写好相应的《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ts;&ts;窗口&ts;&ts;件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转办件通知书中应明确具体承诺的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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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诺时间内,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但若为特急件,则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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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bsp;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办窗口登记在由县物价局、法制局和优化办联合印制、县财政局和物价局监制的《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中,经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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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bsp;&bsp;大厅各窗口单位的收费,统一缴入县财政指定的大厅银行储蓄所专户,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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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bsp;除窗口工作人员外,各审批单位内设机构的经办人员未经单位领导的批准,不得直接与申办者接触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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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bsp;&bsp;县优化办在办证大厅设立咨询、投诉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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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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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bsp;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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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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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登记、备案法定义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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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鉴证类中介服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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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执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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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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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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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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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bsp;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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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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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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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行政审批职权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障金、押金为名变相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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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或不给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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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管理未经执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或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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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责成单位主要领导专职到大厅抓本单位的窗口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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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单位未按时按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审批窗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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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未按要求全部放在窗口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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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给本单位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授权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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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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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bsp;本暂行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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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bsp;&bsp;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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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30 22: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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