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机制”学习材料:推进县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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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学习材料:推进县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bsp;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凤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bsp;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科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到位、工作平庸,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bsp;对于到龄免职、任期届满离任等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bsp;本办法适用于县管科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涉及违纪违法行为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bsp;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效能监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WW、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领导干部德行表现和其他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综合镇、部门领导班子实际予以调整。
第七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县级部门的主要领导。
(二)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5%的领导干部。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或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bsp;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bsp;&bsp;&bsp;(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bsp;&bsp;&bsp;(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bsp;&bsp;&bsp;第九条&bsp;依据效能监察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bsp;&bsp;&bsp;(一)违反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决定的。
&bsp;&bsp;&bsp;(二)行政效能监察中,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bsp;依据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镇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因把关不严、履职不到、监管不力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bsp;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2个月内连续发生起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本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bsp;依据综治WW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的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镇、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bsp;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本单位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bsp;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bsp;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bsp;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bsp;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八条&bsp;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bsp;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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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0-06 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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