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浅探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原则之一。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一些行政机关从本位出发,对已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相对人进行一事多罚,从而出现相对人因一事多罚而提起行政诉讼增多的现象。可见,正确掌握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及相对人主张自身权利都很有实践意义。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 在行政管理中,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以一次为限,不得再次处罚的准则,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它主要有两个涵义:第一,同一行政机关不得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二次以上;第二,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已受一个行政机关处罚时,不得再受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如下特点: 1、相对人的特定性。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相对人有二个以上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2、处罚的一次性。行政机关只能对一个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给予一次处罚。3、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应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4、处罚的优先性。在几个行政机关同时享有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时,由最先受理该案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由于其特点所决定,它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一事多罚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其作用如下。 1、维护法律公平与尊严。 对一次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能二次或多次,从而正确体现法律的社会职能。行政...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2 1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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