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刑事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概述: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讲刑事证据的概念、分类与意义,第二部分讲刑事证据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讲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证据概念、分类与意义
证据的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是证据。
刑事证据的分类:)物证、书证,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受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七在类。
意义:刑事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遵循刑事证据收集规范的规定。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如何收集证据作细化的具体性的操作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形成一定的规则。关于刑事证据的重要意义与分类,在此我就不作详细阐述了,下面就几种常用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当前刑事证据收集的操作习惯,谈谈刑事证据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便促进刑事办案质量,确保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
二、刑事证据收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物证、书证收集存在的问题
物证与书证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它是案件侦破及定案的重要证据,是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类证据的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物证和书证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因此,物证和书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对物证和书证的收集存在以下问题:
、有些案件对现场勘验不够详尽细致,对作案所留下的痕迹及物证在勘验笔录中没有详细记载和说明,也没有依法提取并固定或收集不及时致使证据灭失。如:在盗窃通讯电缆线案件中,普遍存在现场勘验时,对电缆线的断头截面痕迹均没有勘验说明,对电缆线断头是锯痕、砍痕还是剪痕均未检查并记录,更无提取、固定。本来该类证据一经依法提取、固定,就能成为与犯罪嫌疑人口供互为印证的重要证据。同时,该类型的证据不及时提取并固定,就会灭失,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如果被告人翻供,在其他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又缺乏物证的印证,就会造成案件证据失去支撑,证据体系处于崩溃的局面。
2、未按规定程序收集、提取、固定证据。
有关物证和书证的提取笔录或现场勘查笔录是证明物证和书证来源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将提取与扣押程序化,则该物证或书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链条有缺陷,法庭将有可不做为定案的依据。实践工作中,有的侦查人员,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或提取笔录,提取了物品,就没有作扣押物品清单;提取了物品,没有作扣押清单、勘查笔录或提取笔录;有的作了提取,提取了物品,没有作勘查或提取笔录。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物证收集的法宝定程序的,在工作中,一定要按照勘查笔录或提取笔录到扣押物品再到封存物品的程序进行。
3、复印件的形式要件不全,使复印件证据缺乏证明力与信服力。即复印件没有加提供单位印章,注明&ldqu;复印属实&rdqu;和注明原件的提供人和复印件的提取人及原件存放何处。众所周知,复印件很容易造假,如果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印章,注明&ldqu;复印属实&rdqu;的,这样就大大地丧失了复印件的证明力和信服力。
(二)、言词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
、讯问、询问内容不够细致全面,对影响案情的关键细节没有查清和对存在的矛盾环节不去合理地排除。如:有的贩卖毒品案件,普遍存在对贩卖毒品的名称、数量没有问清楚。也许有些侦查人员认为,一个小包子毒品一般是0克以下,不需要问,也不需要记录在案。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依据,是一定要在案件中查明的。讯问、询问笔录普遍存在只记录&ldqu;毒品&rdqu;、&ldqu;一个小包子&rdqu;等,没有具体问清楚为何种毒品,一个小包子的重量是多少。本来贩毒案件的证据就难以获得,如果不把这些细节查清,并得以证实,形成证据链的话,既影响定罪量刑,若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造成证据失去支撑。
2、对犯罪嫌疑人只作一次有罪讯问,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余地。侦查机关在监外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对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只做简单的程序性问话,如拘留、逮捕的讯问,只作程序式的讯问,对其作案的过程就没有再讯问了。有这么一个案例:刘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作了抢劫四次的有罪供述,公安机关查实三次,检察机关提审时,犯罪嫌疑人承认抢劫作案一次,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承认抢劫作案两次,并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承认,是因为第三次抢劫除其供述外,只有被害人的陈述。第三次抢劫的事实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能认定就是无期以上的徒刑。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没有证据证实程序合法,法庭对第三次抢劫事实就难以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被告人翻供的借口就是侦查机关&ldqu;刑讯逼供&rdqu;获取其口供,该借口已成为被告人其及辩护人的一个救命法宝。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法庭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大家都知道,以我们现有的办案条件,不可能每次讯问都有录音录像,检察机关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录音录像,检、法两家想只要是在看守所的讯问,就可以认定。于是,便查看公安机关的讯问地点,发现该案公安机关所有的讯问,都是在看守所外的场所,即是在公安机关讯问的。
从此案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侦查机关今后在看守所外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将犯罪嫌疑人押回看守所后,应抓住时机,在看所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作一次讯问笔录,因为在看守所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与专门的审讯室,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以此就能有力地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鉴定结论及检验存在的问题
、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⑴侦查部门对用作鉴定的材料不予以收集、复核,而是由当事人自己收集提供;⑵鉴定人兼任侦查职责;⑶侦查机关开具鉴定委托书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去鉴定。有很多案件,可以说就是鉴定惹的祸。
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等。由于鉴定人不能是侦查人员,所以鉴定人不能直接去医院摘阅、收集病历。鉴定结论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其程序。
2、对依法提取、扣押需送检的物品在程序上不连贯存在漏洞,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如:犯罪嫌疑人杨XX交通肇事案,没有送检经过和委托检验书,辩护律师李XX当庭提出:杨XX的血样由A县人民医院抽取,怎么检验结论又是B市某医院出具,提出公诉机关有什么证据证明被检验的血样就是杨XX的血样。当时公诉人只答辩&ldqu;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委托检验&rdqu;,但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我坐在旁听席上,感觉答辩很空洞,没有一点说服力。
为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对依法提取并无具体特征的物品应及时签封。对需送检的,应该按扣押或提取&dsh;&dsh;封存&dsh;&dsh;指定(委托)检验&dsh;&dsh;送检&dsh;&dsh;检验五个程序处理。在检验书中,应该对送检物品的相关内容,包括是什么物品、具有什么特征、由谁开启等情况予以记录,在程序上尽可能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质疑。只有证据在程序上没有漏洞,提取物与送检物和检验结论之间才具有连续性和排他性,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四)、指认、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
、对应予辨认的案件没有依法组织辨认或不及时辨认,导致辨认结果证明价值降低甚至丧失。如陈XX故意伤害案中,有三名证人亲眼目睹被害人肖XX被人砍伤,其中有两名证人虽不认识持刀砍人的人,但都证实砍伤被害人肖XX的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这两名证人为目击者,如果辨认及时,应该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但该案在侦查时却没有依法组织证人进行辨认。几个月后,目击证人能否辨认还难说,即使能辩认,其证明价值能否令人信服,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质疑,其证明价值明显降低。
2、指认、辨认笔录的制作有诱供嫌疑,制作上存在缺陷。如:有的案件,现场指认时直接将失主的名字写上了指认笔录;有的案件,直接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写到辨认笔录上,形成先入为主的形式。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客观上的有民警学习不够,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办公条件落后,经费投入不够,财政保障不力等。主观方面有民警工作不细心,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大局意识淡薄,缺乏政治敏锐性等。总之原因是是多方面的。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实践工作中,刑事收集证据工作中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要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必须加强下面几项工作的落实。
、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法规,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与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2、加强民警&ldqu;二心&rdqu;的培养;即细心与责任心,有的问题是因为民警的粗心大意造成的,只要细心一点就可以避免,俗话说&ldqu;好事不从忙中出&rdqu;嘛。有的问题是由民警的责任心造成的,要通过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并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奖罚兑现,来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
3、加强硬件建设经费的投入,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增强民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避免少出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节约成本,既能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0-19 2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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