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征文:《慈善法》点滴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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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征文:《慈善法》点滴感受

  传统意义上的慈善多指扶贫济困式的“小慈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扶贫济困式的传统慈善逐渐向追求现代公共公益这一“大慈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6年9月日正式实施,是我国依据宪法制定的首部慈善法,也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实施正是适应我国慈善“以小变大”的趋势,也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迎来了真正的春天。

  仔细研读《慈善法》后,心生些许感触,感觉《慈善法》的颁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慈善组织的事业发展。《慈善法》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以慈善行为辅的一部法律。第二,有利于倡导向上向善的社会价值。《慈善法》倡导利他主义,弘扬慈善精神,建立一个相互包容和互助的社会,促进人人慈善和人人公益的社会氛围。第三,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的规范化。《慈善法》规定志愿者来到慈善组织工作,作为法人组织,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合同,一样给他们发交通费等补助。第四,有利于公开立法本身也是在传播慈善精神。在《慈善法》立法的过程中,召开了近50次的会议,《慈善法》公开立法的模式已经开创中国立法先河,也是推动慈善组织的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

  总体感觉《慈善法》的颁布对我国整体慈善环境改善及事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基石作用,但单靠一部法律的颁布可能还不足以彻底解决改善。《慈善法》实施之后,马上会遇到三个矛盾:第一,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出台了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发展的宏观政策,但相关的宏观政策以及包括《慈善法》在内的法律框架的微观落地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约束条件。第二,积极扶植培育与政府边界不清之间的矛盾。近些年来各地在推动公益慈善发展和培育公益组织发展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但是,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在应该转移哪些职能、应该扶持什么、怎么扶持等问题上并不清晰。第三,规范框架与促进不足之间的矛盾。《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规范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框架,但是它的推行能不能彻底解决慈善组织目前发展所呈现出来的现实不足,进而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仍然有待观察。

  个人认为《慈善法》的实施过程或者实际操作中应重点把握两大原则:第一,把握尊重个体自救的尊严的原则。目前世界上一般性处理各种危难事件的处理方式无非四种:自救、互助、慈善和政府援助。在这四种方式中,自救是最首要和最根本的。古人有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要尊重个体自救的尊严,若是帮助那些有劳动能力而不工作的人可能是有害的,反而可能助长个体对别人的依赖性。第二,把握补缺但位重的原则。当个人遇到困难的时候,一般人在向陌生人求助之前会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或者向邻居、同事或所属协会的成员等寻求帮助。这种互助的规范的建立依赖于成员之间彼此的信任。此外,政府面对人民的医疗、住房、生活等难题时,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保障,提供公共产品也是义不容辞。但是当自救、互助等无能为力,满足不了需要,而政府的资源不充足或者得不到的时候,慈善恰好填补了空白。而且有时候,即使其它方式并未失灵,慈善也仿佛是回应人类问题最好甚至是唯一的方法。以中国的现实状况为例,当泥石流、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发生的时候,当面对路旁危在旦夕的生命的时候,人们需要通过最受尊敬、最期望、最合适的方式表达并传递一种关爱,即慈善。

  综上所诉,《慈善法》势必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慈善组织规范发展的重要时机,期待慈善组织迎来发展的曙光,我国的慈善事业能步上更高的台阶,为实现中国梦发挥更大更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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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9-10 16: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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