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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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年“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讲话稿


首先很有幸,从熊校长手中接过“法制副校长”这沉甸甸的聘书,这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期望与寄托,希望我能在各位同学、老师的支持和配合下将我们实验中学的法治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既然选在这样一个日子里进行一场法制教育,相信大家也都知道是因为即将到来的24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宪法在982年2月4日正式实施。自从204年开始这一天有了更有意义的名字——国家宪法日,提及宪法大家都不陌生,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及法律效力。宪法中跟青少年有关的有:第十九条&bsp;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bsp;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条款。希望大家能有空读读我们这部母法。

我来着重说说我的工作与大家有关的内容,我的工作职责中有一个部分叫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这其中的援助对象就包括未成年人。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下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204年月某日,未成年人方某(5岁)与刘某(5岁)系某中学同班同学,课间二人互相发生拉扯,刘某在躲避过程中,方某将一支圆珠笔笔尖插进刘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头部外伤已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等治疗属重伤。被告人方某之父认为他儿子是未成年人,因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属过失犯罪,家庭经济困难,已赔付被害人部分费用,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法律援助,以使该案公正处理。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被告人之父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受理该案后,律师立即向被告人父亲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有无被害人的谅解书,得知被告人之父已赔付被害人一方部分医疗费用,只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费用,但被害方坚持要赔付20万元,没有达成谅解协议。随后,经辩护律师和法庭反复做被害方的工作,最终被害方在开庭后,判决前出具了谅解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主动赔偿被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本案属于在校学生未成年故意伤害案,在目前这类校园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在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但不知让对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量刑的作用,律师抓住这个重点,经多次劝在律师、法庭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使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平息了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矛盾纠纷,律师的辩护意见也被全部采纳,这些都说明了法律援助对那些经济困难,但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来说,无疑是有着重要意义,试想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告人方某肯定会被判处实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想而知。

时间关系,今天我所说的只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一小部分工作,今后还欢迎各位同学在遇到法律上的困惑时积极与我们联系,我提供们也将竭尽所能为大家提供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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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01 1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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