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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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xx、李xx为被告人王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人多名当事人的证词可以得知,被告人王xx于203年7月4日遭到本案被害人黄xx、缪xx殴打,203年7月5日前往澳门豆捞向黄xx等索要医药费遭到拒绝,故而与被害人等发生厮打。被告人王xx并非蓄意挑起事端伤害他人,而是因为被害人之前殴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于200年8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于994年0月3日出生,犯罪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3、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是由到与被害人协商医药费等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情绪激动所致,其犯罪动机非常单纯。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王xx造成的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被告人于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仅对黄xx、缪xx造成了较轻的伤害(黄xx为轻微伤乙级,缪xx无伤情),假如就两人的伤情而言,被告人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的伤势最为严重的周xx(轻伤乙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有过任何暴力或协助的行为。因此,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被告人王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避免了被害人损失的扩大。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清楚的认识到错误,积极忏悔,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不大。为此,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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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4 21: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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