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范文

范文一:
原告:杨某,男,963年6月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2组97&bsp;号

被告人:李某,男,954年3月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8组2号

诉讼请求:

、李某返还杨某欠款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年4月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范文二:
原告:赵xx,男,生于9xx年x月x日,天津市人,住xx区xx乡x村,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侯xx,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王x友,男,60岁,住xx区xx乡xx村,农民。
王x样,男,36岁,住址及职业同上。
刘x芳,女,35岁,住址及取业同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汽车牌照被盗窃的经济报失9000元整。
2判令被告人付给原告人由北郊区xx村至秦皇岛汽车运费600元整。
3截至xxxx年x月x日,以前被告人因车祸的医药、住院等费由原告人承担,可由上述款项中扣抵。此后由被告人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人为个体运输户,有东风牌40型9吨载重汽车一辆,由原告人之次子赵x远驾驶(领有驾驶证)。xxxx年x月x日,被告人王x祥与案外人刘x珍、刘x及姓名不详之一农民等4人合伙往辽宁省锦州市贩运豆角,与原告人约定,每吨公里单价运费2角,由原告人父子承运。当月x日x时许,在北郊区xx村装弯子角9余吨。货主王x祥、刘x珍二人随车押送。临开车之际,刘x珍坐于司机室内(室内有正司机赵x远、副司机高x及刘x共三人)。而王x祥坐于车厢内,因货已超出车厢上缘,依装货汽车运行规章,已不准坐人。司机赵x远(承运人)劝其另坐火车前往。王x祥称:没事!你走你的!拒绝劝阻,坐于高出车厢的货上。于翌日凌晨二时许,车抵秦皇岛市内一丁字路口时,前有引字号(北京)的载重汽车一辆违章停留(路口50米内不准停车)。该车司机正察看路标。当原告人之车驶至该车后约9米处时,该车突然启动向左急转,但未遵章开示方向灯,致赵X远措手不及,只得向左急转,因过急,造成翻车,坐在车厢货上的王&ts;样被摔伤。当即送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王&ts;祥面部、肩部挫伤,下颌骨骨折。于&ts;月&ts;日护送返津,直赴&ts;&ts;医学院附属医院(总医院)门诊部治疗。该院医师根据照CT之效果诊断:王X祥伤势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王&ts;祥又转北郊医院、254医院,恳求住院治疗。虽央人说情均被拒绝。后又重贿XX医院医师祝X(王&ts;祥之妻刘&ts;芳自称:给祝大夫200元钱、一只羊,另有其他物品),始得入住XX医院。随即由同村好友(证人)殷&ts;宝从中调解,因王X祥及其父王X友无理要求而破裂。被告人王X友及王X样之妻刘X芳翁媳合谋。
共同于XX&ts;X年X月X日夜、X月X日夜先后两次将原告人存于社办缝纫厂院内的汽车牌照。偷走,致汽车无法运转。原告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成讼于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X友、刘&ts;芳翁媳供认盗窃原告人汽车牌照。在人民法院严令追索之下,于XXXX年X月X日,始将赃物汽车牌照二个返还原告人。自X月X日到X月X日,历时33天,原告人汽车不能运转,每天以损失纯利250元计,共损失8250元,依法应由被告人如数赔偿。
自XXXX年X月X日车祸,王X祥致伤后,原告人除各种食物外,先后给付王X祥2480元人民币,并由赵X元陪伴护理一个月,邻里均可作证。
被告人王X祥在住进XX医院后,曾先后两次到总医院复查,两次均诊断为:外部挫伤痊愈,无住院治疗之必要。但王&ts;祥蓄意讹索,在其贿买的X&ts;医院医生祝X支持包庇下,仍不出院。王X祥之妻既已承认向祝X行贿,由祝X开具之一切诊断证明书自应&ddt;概视为伪证而无效。应根据总医院之科学诊断,&ts;X&ts;&ts;年X月X日应为王&ts;祥最后必须出院之日期。在此之后一切医疗费用,概由其自付,与原告无干。在此之前医药护理费用,原告人愿意承担,可从其应赔偿之款项中扣抵。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ts;友、刘X芳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除另案控告外,其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诉追。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医院诊断书5份,分别由上述医院出示
2.证人:赵&ts;元,住XX区XX乡&ts;X村
殷X宝,住XX区XX乡X&ts;村
此致


范文三:
原告:何x,男,汉族,97年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7号;彭x,男,汉族,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依法判定d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ldqu;**汽车客运站&rdqu;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ldqu;d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rdqu;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ldqu;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rdqu;,如&ldqu;广州&ts;&ts;汽车客运站&rdqu;,配客点的站名为&ldqu;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rdqu;,如&ldqu;d&ts;&ts;汽车客运配客点&rdqu;,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ldqu;d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rdqu;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ldqu;**汽车客运站&rdqu;,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ldqu;d市**汽车客运配客点&rdqu;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ldqu;d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rdqu;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ldqu;**汽车客运站&rdqu;跟实际营运的&ldqu;d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rdqu;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ldqu;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市**客运有限公司&rdqu;。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ldqu;d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rdqu;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ldqu;其他约定&rdqu;中的第四款:&ldqu;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rdqu;。其文字中的&lsqu;配合点&rsqu;按规定应为&lsqu;配客点&rsqu;,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ldqu;其他约定&rdqu;中的第八款:&ldqu;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rdqu;。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0年07月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30 08: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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