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

范文一:
示例:&ts;&ts;律师事务所关于ABC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之法律意见书
致:X有限责任公司:
&ts;&ts;律师事务所(以下称&ldqu;本所&rdqu;)受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ldqu;贵公司&rdqu;)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ldqu;《公司法》&rdqu;)、《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ldqu;《登记条例》&rdqu;)、《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称&ldqu;《电信条例》&rdqu;)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ldqu;规范性文件&rdqu;)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与Y公司、Z公司和L先生(以下称&ldqu;出资人&rdqu;、&ldqu;出资方&rdqu;或&ldqu;出资各方&rdqu;)拟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称&ldqu;本项设立&rdqu;)从事&ts;&ts;主营业务(以下称&ldqu;增值电信业务&rdqu;)的ABC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ldqu;ABC公司&rdqu;)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出资各方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出资各方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所就本项设立所涉事实独立进行了法律调查,对所涉法律文件进行了适当审阅和核查。在上述调查和核实过程中得到出资各方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且为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印章和戳记均为真实、有效;传真件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等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文件中所作任何事实陈述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完整。
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和技术研究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ABC公司的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BC公司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各方的主体资格
拟出资设立ABC公司的股东分别是:
、贵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续依法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ts;&ts;工商行政管理局于&ts;&ts;年&ts;&ts;月&ts;&ts;日签发,注册号为&ts;&ts;。贵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ts;&ts;,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未取得专项许可项目除外)、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制造及购销;计算机数据处理],法定代表人为&ts;&ts;先生。另查,贵公司的股东均为国有资产占有人,贵公司注册资本均来自国有资产出资,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ts;&ts;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ts;&ts;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Y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续依法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ts;&ts;工商行政管理局&ts;&ts;年&ts;&ts;月&ts;&ts;日签发,注册号为&ts;&ts;,经营范围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法定代表人为&ts;&ts;女士。
3、Z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续依法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ts;&ts;工商行政管理局于&ts;&ts;年&ts;&ts;月&ts;&ts;日签发,注册号&ts;&ts;。Z公司注册资本为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ts;&ts;,经营范围为(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法定代表人为&ts;&ts;先生。
4、自然人(L)先生,为中国公民,其身份证号为&ts;&ts;,住址为&ts;&ts;。
经查,ABC公司的出资人共为4方,符合《公司法》第2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出资各方中贵公司、Y公司和Z公司均为合法设立并有效持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法或依其章程应当终止、解散的情形;L先生为中国公民;所有出资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符合《公司法》及《登记条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
另查,ABC公司拟从事《电信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而《电信条例》并未就从事电信增值业务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身份进行限制性规定,故ABC公司的出资各方亦符合《电信条例》关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规定。
根据出资各方的声明和陈述,出资各方中法人机构的章程、出资各方参与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均不禁止或限制其出资设立ABC公司。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没有发现与上述声明和陈述相冲突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资各方依法具备出资设立ABC公司的合法及适当资格。
二、出资各方的出资
(一)关于出资方式
经查,贵公司拟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现金出资,Y公司拟以电子设备和电子仪器等实物以及现金出资,Z公司拟以现金出资,L先生拟以技术成果出资,各方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款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
(二)关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和各方出资比例
经查,出资各方约定AB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各方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为:贵公司拟出资624万元,占注册资本52%,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万元,房屋出资作价320万元,现金出资54万元;Y公司拟出资360万元,占注册资本30%,其中设备、仪器等实物出资作价240万元,现金出资20万元;Z公司拟出资20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0%;L先生出资96万元,为&bsp;&bsp;、&bsp;&bsp;、和&bsp;&bsp;&bsp;三项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其中,&ts;&ts;和&ts;&ts;具有中国专利申请权,&ts;&ts;为非专利技术,该等出资占注册资本8%。出资各方关于ABC公司注册资本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2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规定,亦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项关于从事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000万元的规定。同时,在200万元注册资本中,各方的现金出资合计为3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83%,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另外,《公司法》、《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未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故出资各方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以及ABC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出资期限
根据出资各方的约定,各方的出资将在ABC设立验资前一次性缴清。故各方的出资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各方出资的适当性
、根据贵公司的声明和陈述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所涉之土地位于&ts;&ts;,由贵司于&ts;&ts;年&ts;&ts;月&ts;&ts;日与&ts;&ts;市土地管理部门部署&ts;&ts;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公司按该出让合同于&ts;&ts;年&ts;&ts;月&ts;&ts;日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ts;&ts;万元,随后于&ts;&ts;年&ts;&ts;月&ts;&ts;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ts;&ts;号)。该幅土地面积为&ts;&ts;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ts;&ts;年&ts;&ts;月&ts;&ts;日至&ts;&ts;年&ts;&ts;月&ts;&ts;日。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完整并由贵公司独立及完整地控制、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存在共有、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瑕疵,亦不存在质押、抵押、被查封、遭保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权益。该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转移给ABC公司也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另外,贵公司用于向ABC公司出资的房屋为贵公司自建,坐落于&ts;&ts;,总建筑面积为&ts;&ts;平方米,为工业厂房,贵公司已经于&ts;&ts;年&ts;&ts;月&ts;&ts;日向&ts;&ts;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ts;&ts;号)。上述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完整并由贵公司独立及完整地控制、占有、使用和受益,不存在共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瑕疵,亦不存在质押、抵押、被查封、遭保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权益。该等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转移给ABC公司以后也不存在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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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五、《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结构情况;
(3)其他事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合同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ts;&ts;份,副本&ts;&ts;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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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ldqu;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hllp;&hllp;&rdqu;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ldqu;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hllp;&hllp;&rdqu;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ldqu;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hllp;&hllp;(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dqu;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时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进行限制性规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ldqu;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dqu;之规定,故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防范: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需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建设资质凭证,并将这些文件复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则需要将承租方的身份凭证复印留底,并将其现住的联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发催讨租金函或发解除通知函等联系函。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也可以考虑放弃土地租赁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优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履行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ldqu;&hllp;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rdqu;之规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ldqu;租赁合同&rdqu;的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收取租金权;②监督、限制权(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权;④法定解除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的义务;②土地权属保证义务;③禁止干扰义务。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占有、使用土地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租金义务;②按约定使用、保管土地义务;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作为义务(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终止返还土地义务。

风险防范:在拟定土地租赁合同上应充分体现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合同,故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对出租人的义务设置违约责任以更好管理、监督租赁土地的使用。尤其针对的是&ldqu;荒废&rdqu;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的耕地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ldqu;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rdqu;但对于农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多考虑客观因素可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如应考虑所租赁的土地将来是否存在征用问题,如果有需将征用时产生的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写进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书面凭证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少证据。

3、终止履行的依据及风险防范

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的终止主要有四种:①按照约定的内容终止,针对该情形风险较少,但需注意妥善保管好双方在履行的凭证,如租金收取凭证,同时尽量在合同终止后另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②双方协商终止,主要为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种种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针对该情形双方应另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③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即双方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的条款,当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针对次情形,需要注意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上的约定的解除要求行使解除权;④法定解除权,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ldqu;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dqu;、第九十六条:&ldqu;&hllp;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rdqu;、第二百二十四条:&ldqu;&hllp;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dqu;及第二百二十七条:&ldqu;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dqu;之规定行使解除权,针对该种情形出租人要注意的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这过程中尽量使用书面的通知如邮寄,以避免日后争议无任何凭证来证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义务,也可以要求对方与出租人另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协议》。特别强调的是针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必须先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故针对该情形出租人必须先书面邮寄催讨租金,以避免日后争议无任何凭证来证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条件不允许则需二人以上前去催讨租金,尽量能来承租人旁边的邻居们或其他第三人作证。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完催讨通知义务后,出租人仍逾期不予支付,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结语

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者、使用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因综合考虑本村所有农民的合法利益及出租后的土地能实现最大的利益,以期带动村经济的发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20 18: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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