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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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张xx,女,汉族,现年47岁。

地&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址:xx县xx镇&bsp;电话39xx5572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何xx,男,汉族,现年50岁,xx市计生委干部,电话38xx098

地&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址:xx市xx路27号商业新村254号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xxxx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主任,龙春舞

地&bsp;&bsp;&bsp;址:xx市xx北路43号xxC栋三楼&bsp;电话:07x4505

反诉请求:

、判决委托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本诉的所有诉讼请求。

2、判决反诉被告退还加盖有省建设厅印章的行政复议复印的证据资料封面、及57面附件,退还所收差旅费现金x万元,并赔偿损失利息x万元。

3、判决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6年4月23日,反诉被告律师xx,与反诉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6)民代字第8号及其《风险代理补充条款》,约定全权、风险代理,按xx%的增加赔偿提成;同时反诉被告强制要求:没有被告方律师xx的书面同意,反诉方不得与政府和解,否则反诉方要赔原告80万元。但反诉被告在合同中不同意明确代理期限,还要求反诉方当场付给反诉被告律师xx4万元作为差旅费,罗亲自签收了收条,另要反诉方出具了“不找不退”的《承诺书》。

可反诉被告在代理一年多后,在反诉原告看不到案件具体的落实迹象,加上代理期限不明,反诉原告多次提出对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期限和双方风险,遭反诉被告律师xx拒绝。反诉原告方便于207年7月以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多次找到代理人罗、反诉被告、介绍人黄景协商处理,并送达《终止代理并催交终止代理情况和结帐的函》。在此期间,被告律师xx不但不尽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反而采取恐吓、威逼委托人放弃合法权益,替政府反压委托人。反诉被告律师xx以“我是流氓律师、看你怎么样?”并大叫:“你认死理,死得惨,公布真相我打死你!”还扬言说:“要打官司,你打我不阳。法院有院长是我的学生。”嚣张至极。

207年2月5日以来,反诉人又多次向市律协投诉,反诉被告向律协说谎,并不提供任何依据,收钱不认帐。市律师协会于208年4月9日、208年9月2日两次答复均保护反诉被告,完全按照反诉被告的意思办事,要求反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处理。

208年5月以来,在百般无奈之下,我们不得不寻求网民,在网上连续公开了事实真相。并在每一文章的开篇就注明有“如有不服,可拿出证据公开驳回。投诉者启”,要求其在网上答复。反诉被告公开一次回应,只要求网民克制,并不回答实质争议,还公开谩骂反诉原告。

208年0月,反诉被告xx以互联网名誉侵权为由,通过在经常居住地出假证明,寻求衡南县人民法院庇护。经过反诉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诉、上诉,xx市中院终于查实造假,给予了管辖纠正。xx市中院(208)中法立管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写道:“原审法院以原告xx住所地在衡南县泉溪镇,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xx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衡南县泉溪镇,提供了衡南县泉溪镇石狮居委会和衡南县泉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瑕疵,且与本院实地调查的情况不符,不足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处理不当,应当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采纳。依法裁定如下:一、撤销衡南县法院裁定,二、本案移送xx区法院审理。正是这个管辖终审裁定,网络侵权一案,反诉原告也提出了反诉,xx区法院已经在4月4日开庭审理。

反诉人没有想到,反诉被告不尽代理责任,风险代理没有为委托人维权,没有依合同到帐一分钱,却索要高达xx万元的代理服务费。真是恶人先告状。

反诉原告认为,代理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赔偿调解等法律服务。在代理一年多时间没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赔偿调解等法律服务。反诉被告在网络侵权一案中提供的省建设厅二个复议决定的签收日是206年4月25日,即签订代理合同后二天,却没有提供有关诉讼的证据。耽误了就市房地局行政拆迁裁决和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的二个行政诉讼的诉期。

我们一直要房子,不论是依老拆迁条例还是依新的征收条例,选择产权调换都是合法合理的要求。代理人先是打包票,然后是压迫委托人,大大损害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没有成效。反诉原告方曾三番五次向被告和市律协要求被告告知,被告一直不告知案情。207年0月正式对政府宣布取消代理。

反诉原告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其事实与理由有四个:

一、代理合同是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无期限合同。对在合同中不肯明确代理期限和双方风险明确的问题,反诉原告方多次提出补充明确,而被告一直不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的规定,被告律师xx作为法学教授熟知这一规定,然而却趁人之危不肯明确代理期限。委托代理合同没有达到民法通则规定的“应当载明”的事项,是无效合同。

二、代理合同非法剥夺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风险代理条款上写着:“没有被告律师xx的书面同意,原告方不得与区政府和解,否则委托方要赔被告律师xx代理费80万元。”这是霸王条款,是非法剥夺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同时没有代理人的风险,违反了合同公平对等的原则。

三、代理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xx06]6号)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而我们的案件,是与政府拆迁的行政案件,反诉被告公然违反这一规定,实行了风险代理。

四、风险代理事前又收费。按国家风险代理的合法性解释,所谓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反诉被告律师xx收钱4万元旅差费,违反风险代理先不收费的规定。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违反了风险对等原则。

同时,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以无效合同霸代理、又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义务,延误了维权的时间,耽误了206年大接访、春节、207年国庆60周年大庆等大好维权时机。错过了有关诉讼等法定期限。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拆迁赔偿一直无法到位,又不准原告与政府和解,反而替对方压委托,给委托方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具体政策依据和计算如下:

委托人门面92平方米,住宅23平方米,其营业损失和住宅补偿费赔偿标准:依据xx07年市物价局、财政局、房地产局衡价房字(xx07)37号文件《关于拆迁过度费标准调整的通知》精神:“拆迁按被拆房屋价格每月7‰计付,直到门面交付。住宅按分类评估价6‰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4元,直到住宅交付。”代理人自己在记者对话中说:“那地方每平方值28万元”,事实也是如此。

营业损失从206年5月到现在共30个月,计算式==28*92*30*7%==29万元,住宅补偿从206年5月到现在共30个月,计算式==23*30*4*==2556万元。合计5456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约束力,一方给另一方因此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反诉原告只请求被告赔偿5万元只是上述损失的利息。

以上反诉原告的三项所请,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张xx&bsp;

反诉原告:何xx

2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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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28 09: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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