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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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

受贵司委托由本律师对贵公司(简称乙方)与中国*****协会(简称甲方)洽谈的《合作协议》进行了分析、审核,现针对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合同主体:

*********协会称其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党组批准,民政部审核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判断其法律主体资格方面,需要对方提交登记注册的执照、代码等证明与作为合同的附件,以证明对方合同主体的有效性。

二、关于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及合同的生效日期。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之规定,本合作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属于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可能需要国资委等行政部门的审批等手续。

针对此,我们在合同第一条增加内容:“甲方保证本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如涉及到合同的审批、备案等手续,甲方有义务办理相关文件,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予以配合。”增加此款的内容意义在于要求甲方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如需办理审批手续,甲方有义务予以办理。但即便如此,如果本合同是需要经过审批、备案等手续,合同的生效的要件是审批、备案之后才生效。

对于合同生效后的履行时间,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故在第二条第七款后面增加:“上述材料移交后,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作为乙方实际接管委托经营的起始日。”

三、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权利: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本合同中,如果甲方任职《杂志》的法定代表人,那么甲方对外的行为,可能需要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该责任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故在第三段增加:“甲方对其派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导致的乙方的任何性质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已经承担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但即使有此约定,如果法定代表人一些不当行为导致我公司损失,我公司也只有承担损失之后,向甲方追偿,具有一定风险性。

四、关于付款时间

&bsp;&bsp;&bsp;原合同未约定第二自然年及之后的具体付款时间,故在第三条增加:“付款时间为:每个自然年的经营管理费用,在当年经营管理结束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果经双方同意达成此条款,可有效保障我公司在遇到新规定、新政策导致双方合作被终止的情况下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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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28 0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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