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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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3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吴某某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通知申请人应诉,特提出送达异议与管辖权异议。
、贵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显然,贵院通过专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法律文书,应当以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有效送达地址。鉴于申请人长期在某某省某某县老家居住,在某某没有经常居住地更没有办理暂居手续与居住手续,显然贵院的邮寄送达应该以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有效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贵院仅仅通过邮政机构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签收,而申请人远在某某老家显然无法签收,贵院就以“拒签”为由认为已经有效送达申请人,而不能查明“拒签”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签收还是因为在现场不愿意签收,显然送达程序不合法。
至于204年0月27日郑某某签署的送达回证,一方面郑某某并非申请人的家属更不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该签收距离开庭时间不足5日,显然贵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也存在重大疏漏。
2、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3号,显然不属于贵院管辖范围。
至于申请人在某某市某某区登记注册了某某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但本案中吴某某起诉申请人而不是起诉某某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显然不能以申请人投资过公司为由以公司地址当做是申请人地址。姑且不论某某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否继续经营,将自然人住所地与企业法人混淆,显然存在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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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院的送达程序存在错误,且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另行送达,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本 文 由 第一 公 文 网 收集 整理来源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18 15: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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