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样本 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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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财产范围 &bsp;&bsp;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bsp;&bsp;(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bsp;&bsp;(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bsp;&bsp;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bsp;&bsp;(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bsp;&bsp;(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bsp;&bsp;(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bsp;&bsp;(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bsp;&bsp;二、保险责任 &bsp;&bsp;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bsp;&bsp;(一)火灾、爆炸; &bsp;&bsp;(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bsp;&bsp;(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bsp;&bsp;(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bsp;&bsp;(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找范文就来p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bsp;&bsp;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bsp;&bsp;三、除外责任 &bsp;&bsp;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bsp;&bsp;(一)地震、海啸; &bsp;&bsp;(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bsp;&bsp;(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sp;&bsp;(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bsp;&bsp;(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bsp;&bsp;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bsp;&bsp;(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bsp;&bsp;(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bsp;&bsp;(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bsp;&bsp;(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bsp;&bsp;(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bsp;&bsp;(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bsp;&bsp;(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bsp;&bsp;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bsp;&bsp;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bsp;&bsp;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prl;,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bsp;&bsp;五、赔偿处理 &bsp;&bsp;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bsp;&bsp;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bsp;&bsp;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bsp;&bsp;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bsp;&bsp;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找范文就来dht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bsp;&bsp;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bsp;&bsp;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bsp;&bsp;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bsp;&bsp;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bsp;&bsp;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bsp;&bsp;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bsp;&bsp;七、其他事项 &bsp;&bsp;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bsp;&bsp;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bsp; &bsp; 2篇 &bsp; &bsp;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为保障家庭财产安全,不少人选择购买家财险。下面以一则家庭险的案例来进行分析,介绍相关家财险知识。   案例   江苏镇江一居民在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被盗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且被盗数额无法确定。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为家庭财产买保险   镇江市民甄宝珠于989年月7日购得6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为其住宅内的家财投保。保险存单上注明保险公司承保的城镇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家财险和盗窃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00元;承保的农村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房屋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家财险(保险金额为2500元)和场头火灾险(保险金额为500元)。   992年2月2日,甄宝珠再次向保险公司购买家庭财产还本保险计20份,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的种类包括房屋、家财、附加盗窃和场头火灾险。上述保险存单每份存款本金50元,保险期限年,到期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期满后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生效。   财物被盗保险拒赔   2007年4月30日夜,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当晚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即提供了被盗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酒类按市场价计算、金首饰及纪念手表按购买价计算)。因该盗窃案一直未能侦破,甄宝珠财产损失很大。甄宝珠想起自己购买了十多年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于是就带着房产证、财产保险存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信访回复函等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大大出乎甄宝珠的预料,保险公司的人员告诉甄宝珠说,她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财产保险存单上注明了赔偿按出险当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目前保险公司执行的是997年度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该份保险条款规定,烟酒、艺术品和金银手饰等是属不保财产,而甄宝珠主张的正是酒、金手饰等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甄宝珠于是向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ldqu;免责条款&rdqu;被判无效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对甄宝珠的被盗损失进行理赔。因保险公司无证找范文就来p据证明向甄宝珠提供997年以及之前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并就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条款向甄宝珠明确告知,故责任免除及责任限制条款依法不对甄宝珠产生效力。   2007年5月,丹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0日内赔偿甄宝珠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购买了保险公司出售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每份保险的存单上均注明了保险期限为年、险种为家财险和盗窃险,同时还注明到期后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到期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有效。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甄宝珠家中被盗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虽然甄宝珠所提供的被盗财产价值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明确要求甄宝珠提供投保财产的范围、价值等有关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已经向其表明了不承保财产的范围。故保险公司称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13 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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