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学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学校各项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方向性,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和导向标作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205年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205年学校工作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考核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常规与重点相结合、基础与提高相结合、亮点与均衡相结合的原则;结果与过程并重、主观与客观并重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总分为0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05年学校工作考核标准》。

四、考核办法

(一)深入学校,调查、了解、座谈、走访、查阅资料。

(二)校长述职述廉,学校教师民主测评。

(三)局领导评价。

(四)奖励加分。

五、考核等级

按照各校的考核成绩,将学校及校长考核等级划分为:实绩突出、实绩优秀、实绩良好、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

实绩突出的学校将被授予年度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在评优选模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实绩突出的校长,给予表彰奖励。

2本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惩戒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要做出反思,向教科局上交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校长给予诫勉谈话。

七、被考核学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师生人身伤亡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越级上访或群访事件的。

(三)校长在班子中和其他成员闹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或作风存在问题的;因学校管理混乱,教师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bsp;(四)被上级部门查获重大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县行风评议工作中评议等级较差的。

(五)因工作失误,给教育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编辑:露露)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5-30 1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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