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会发言稿: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切实扛起党内监督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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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会发言稿: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切实扛起党内监督专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一、《党内监督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利器、新遵循

新修订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源自党章、臻于实践,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在强化自我监督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党内监督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的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探索符合新形势、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新途径,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党内监督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党在强化自我监督方面又迈出了坚实一步,为管党治党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党内监督条例》为依规管党治党提供了坚强保障。依规管党治党是我们党的鲜明特色。十八大以来,在4年时间里,中央制定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达50多部,超过现行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对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把党内监督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设计,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以党章为遵循的制度体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前推进。

《党内监督条例》为解决党内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党内监督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能力,对于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但一段时期以来,党内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等。发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正是党内监督缺失。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还是要靠强化党内监督。新的《党内监督条例》依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原有《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为我们党解决突出问题、永葆肌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武器。

二、准确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新内涵、新要求

《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内涵丰富、意义深刻。我们要深入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把《条例》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果。学深悟透《党内监督条例》,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种关系。

把握好信任与监督的关系。党组织代表人民赋予领导干部权力,体现的是党组织的信任。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监督的信任就是放任。党内监督的缺失,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例》明确要“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把权力与责任对等起来,正确认识党和人民的信任,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在使用自己手中权力的同时,时刻感受到责任和约束,确保手中的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

把握好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并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意味着所有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均应接受监督,重点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关键少数”。大量腐败案件表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往往是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强化党内监督,要在做好全面监督的同时,重点盯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补足监督的“短板”。

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强化党内监督,核心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效落实民主集中制,就无法充分调动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就没有健全的、制约有力的党内监督。当前,党内集中不够或民主不够的问题均或多或少的存在,比如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无法做到令行禁止;有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个人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既要注重民主监督,又要强调组织监督,二者不可偏废。要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把握好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过去,党内监督存在一些误区,有的人认为监督就是纪委的事,与党委或其他部门无关。现在,《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的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并首次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这就给不同监督主体列出了详细的“责任清单”,把党内监督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强化党内监督,各监督主体都明确责任、摆正位置,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

把握好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处于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必然失效。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形成立体高效的监督之网。《条例》明确,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监督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监督,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发挥多种监督形式的优势,不断密织监督网络,形成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要有新作为、新担当

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将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了“专责机关”,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权责统一的思想,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纪检机关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增强责任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执纪问责,首当其冲的就是监督,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问责是监督的延伸。纪检机关要切实以担当的精神扛起党内监督专责,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在强化监督检查上体现新担当。纪检机关要以《条例》为新标尺,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要突出政治监督,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重点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纠正落实不力、阳奉阴违等问题,确保令行禁止。要充分发挥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双探头”的作用,看住“关键少数”、盯住重大项目,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用好信访举报这个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强化线索研判处置,规范线索问题管理,为党内监督提供准确问题线索。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报告等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让日常监督取得实效。

在强化执纪问责上展现新作为。执纪问责是纪检机关工作的核心和关键。要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突出执纪重点,拔“烂树”、治“病树”,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要坚持把贯彻《监督条例》与《问责条例》相结合,敢于动真碰硬,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通过问责压实责任,让党内监督形成完整闭环,统一于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中,推动监督执纪落实到位。

在强化自身建设上达到新高度。正人需先正己,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纪检机关要不断提高自我要求,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围绕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引导纪检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定力,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要抓住能力建设这个关键,促使纪检干部强化实践锻炼,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要紧盯作风建设这个重点,强化纪律约束,进一步完善纪检干部行为规范。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等行为,严防“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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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17 1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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