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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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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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纪委监委联合法宣部门就《监察法》进行了无纸化考试。通过这次考试真正做到了以考促学,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身法律素养也得到了提升。通过考试和前期的学习我对《监察法》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统纳入监察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将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交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可避免各自为战,力量抵消情况发生。

&bsp;&bsp;&bsp;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说明:监察他人的人也要接受监督,只有如此,才能风清气正,避免特权部门、特权人物的再度产生。从历史上看:特权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和土壤。

&bsp;&bsp;&bsp;208年3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制”偏重于法律的制定,而“治”是动态的,还包括法律实施,讲“法治”比讲“法制”更全面,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bsp;&bsp;&bsp;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顶层法律设计、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制定监察法顺应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大进步,有利于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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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9-17 1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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