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学习监察法 担当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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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学习监察法担当新使命

  随着国家监察委成立和国家监察法实施,纪检监察工作进入新阶段,开启新篇章。如何更好地贯通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展现作为与体现担当的重要检验。我们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部署要求,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履行强化执纪执法水平,坚决做维护党章和宪法的忠诚卫士。

  准确定位,聚焦职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和各方面。当前,各级监委已经完成“形”的重塑,下一步要在“神”的重铸上下功夫。必须准确把握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定位,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着力聚焦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面履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等职能。

  贯通纪法,法法衔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反腐败工作的生动法治实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方面,要推进纪法贯通。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还要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审查违纪问题,又要执行法律规定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完善一体贯通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落实法法衔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严格依照监察法执行报案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初步核实、收集证据以及处置等法律程序,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司法机关的审查,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勇当重任,再立新功。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肩挑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责任,要始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武器,重点强化监督职责,统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合力,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机制,筑牢全面从严治党根基。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围绕“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推进队伍在思想、理念、感情、人员、工作上深度融合,加快监察职能向乡镇、村居延伸的有效探索,把“三转”推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始终在“阳光下”行使执纪执法权,进一步完善健全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确保纪检监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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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2 14: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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