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货运业主及驾驶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货运业主及驾驶员:

你们好!

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要求,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杜绝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减少因超限超载对公路的损害,防止因超限超载造成的安全隐患,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继续认真贯彻九部委治超文件精神,对超限超载从严从重治理。望货运业主及驾驶员做到以下事项:

一、装载货物的车辆必须规范货物装载,严禁洒、掉、抛、冒、漏、滴等行为。

二、严格按川交发[2005]63号超限卸载认定标准实施强制卸载: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24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36吨;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8吨;五轴圾五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55吨。

三、车货总重超限率在20%以上至50%以下的,每超%处50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50%以上至00%以下的,每超%处65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00%以上至50%以下的,每超%处80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50%以上的或拒绝接受检测阻碍执法的,每超%处00元罚款;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造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000元以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步进的规定执行。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扣3分,处200-500元罚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30%以上的扣6分,处500-2000元罚款。

六、若有执法人员收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滥用,欢迎举报,经查属实,对举报者实行奖励。

治理超限超载利于经济发展,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以上事项望货运业主及驾驶员遵照执行,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治理超限超载。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5-28 1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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