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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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起诉书范文:
&bsp;&bsp;上诉人(一审原告):黎奇贵,男,汉族,969年8月4日出生,联系电话:50882339(3597070928),身份证号码:452289690845053&bsp;
  住址:现居住地不固定(户口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上屯村高迈屯)&bsp;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珍宝门业销售部(以下简称&ldqu;珍宝销售部&rdqu;),负责人:曾结珍(电话:3702372285,0760&dsh;8879838),工程负责人梁湛标(电话:3702504668)
  地址:广东中山市石岐区莲员西路68号富逸装饰广场首层38、39卡
  第三人:广东省中山市金彩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金彩虹公司&rdqu;);联系电话:7660&dsh;868222(工程部经理周玉川电话:3590703939)&bsp;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金彩虹花园
  请求事项: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48号】民事判决(见附件),特别提起如下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上诉行为没有失去诉讼时效保护;二、请求法院将金彩虹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撤销【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48号】的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支付拖欠上诉人2008年月份工资4730元,支付因拖欠工资依法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825元,支付因拖欠工资依法应支付99%的赔偿金46827元,三项合计共05952元人民币;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第三人金彩虹公司承担本案连带偿还和垫付责任。
  事实理由:
  2008年年底,上诉人在包工头韦仕任的介绍下,于2008年月日至同月3日,在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开发的&ldqu;碧翠华庭&rdqu;房地产项目工程从事楼房门窗工程的安装工作,约定工钱为50元/日。
  等到工程快完工的时候,2008年月3日,韦仕任前来与上诉人核算当月的工钱,核算出当月工钱为4500元,并称连带做完剩下的部分工程(大概还有一两天的工期),所得工钱一共为4730元。核算清楚后,韦仕任开具了一张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领取工钱的收据(见附件2)。由于上诉人的文化不高,一时未能分辨该收据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轻信了韦仕任的谎言,即使其在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工资的情况下得以逃匿。如今,上诉人尚未拿到分文结算工资。
  上诉人认为,首先,在本案中,包工头韦仕任肯定是受了被上诉珍宝销售部人和第三人金彩虹公司的委托或默认,才让韦仕任有机会骗取上诉人的信任,在&ldqu;碧翠华庭&rdqu;房地产项目工地实施了一个月的门窗安装工作。其次,上诉人所从事安装的门窗工程属于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项目之一,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对全部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过程,应尽其依法建设和监管用工等法定义务。然而事实上,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将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后,未能尽其建设及监管用工的法定义务,致使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将工程分包给无建设资质的自然人韦仕任开发的违法行为得以发生,最终造成上诉人被骗取信任付出劳动成果并未能取得劳动报酬的后果。
  以上内在联系和事实,由盖有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公章的《出工证明》(见附件3)、韦仕任出具的《碧翠华庭工程》结算据条(见附件2)、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在一审的辩称证实其与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存在门窗安装合同关系(见附件被告答辩部分)、第三人金彩虹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周玉川在一审中的证词证实韦仕任为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的包工头及韦仕任聘请上诉人从事具体门窗安装工作的事实(见附件周玉川陈述部分)等四项证据予以佐证。
  在以上证据中,关于周玉川在一审中的证词部分,尽管周玉川在一审的庭审中未能出示工作证证实其与第三人金彩虹公司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所作的证明未能被一审法院采信,但周玉川是第三人金彩虹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和职工的事实不可改变,其证言符合事实常理,应当具有证据效力。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候,先审查周玉川与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在上诉人安装本案门窗工程的期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称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在本案二审开庭时,通知周玉川出庭为上诉人作证及确认其在一审中所作的证词。
&bsp;&bsp;对于本纠纷,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中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社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t;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中山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将珍宝销售部列为第一被诉人、金彩虹公司列为第二被诉人,并作如下诉求:
  一、裁定珍宝销售部支付上诉人2008年月份未发工资4730元,支付因拖欠工资依法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825元,支付因拖欠工资依法应支付99%的赔偿金46827元,三项合计共05952元人民币;二、承担本案可能产生的仲裁费用;三、裁定金彩虹公司承担连带偿还及垫付责任。
  然而,中山市仲裁委员会却无视上诉人在本案中与珍宝销售部及金彩虹公司三主体的特殊内在联系,强行修改上诉人的部分申诉内容,有意将金彩虹公司排除在被诉人之列,单独组织珍宝销售部与上诉人展开庭审,并在庭审的前后均不联系金彩虹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案件调查。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上,中山市仲裁委员会更是无视上诉人与珍宝销售部、金彩虹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故意忽略金彩虹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定用工监管义务和违反建筑建设法律规范的关键事实,强行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诉求(附件4)见。
  事实上,金彩虹公司在本案中允许(或者默认)分包方珍宝销售部将门窗工程再次发包给不具备建设资格的自然人韦仕任进行开发,此行为实际上为韦仕任骗取上诉人的善意信任制造了机会,并促成了上诉人实施了一个月的安装门窗这个事实。可见,上诉人付出劳动成果但拿不到工钱的遭遇,与金彩虹公司管理不善有着直接的联系。
  劳动仲裁败诉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将珍宝销售部和金彩虹公司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但第一法院却以劳动仲裁没有将金彩虹公司列为被诉对象为由,不允许上诉人将金彩虹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事实上,上诉人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已经将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列为第二被诉人,只是仲裁机构强行修改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内容,故意将金彩虹排除在被诉人之列,并声称:上诉人如不按此要求修改,他们将不予受理。另外,在一审庭审中,由多个事实组合成的证据链,恰恰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但原审法官仍&ldqu;被动审理&rdqu;,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并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诉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所指上诉人举证不能实在差强人意,其表现如下: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盖有金彩虹公司公章的《出工证明》、韦仕任出具的《碧翠华庭工程》结算据条等两项书面证据,及金彩虹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周玉川的证词、珍宝销售部在庭审中的辩解等两项口头证词,四项证据连串在一起,就是一条证实上诉人与珍宝销售部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完整证据链,也证明了金彩虹公司开发工程监管不严的事实&dsh;&dsh;这些证据均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一审审判员却没有认真审查这些证据的关联性,笼统以&ldqu;没有珍宝销售部的确认(物证)不予确认&rdqu;、&ldqu;周玉川不能提供工作证其证言(人证)不予采信&rdqu;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在此,关于以上证据的真伪,只要审判员稍微向第三人金彩虹公司予以核实,就能知道其中的真伪,可谓&ldqu;只需轻轻撩起面纱便是真相&rdqu;,但一审审判员在此偏偏如此惰政,草率的判决让上诉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漩涡之中,也让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被置于&ldqu;水中盼月&rdqu;的司法尴尬&dsh;&dsh;这&ldqu;可视不可及&rdqu;的背后,除了一审审判员谢灏是&ldqu;代理审判员&rdqu;身份之外,其&ldqu;独任本案审判&rdqu;的背后是否还有其他秘密?
  质疑之下,上诉人突然想说个题外话:上诉人是一个文化不高的农民工,虽然已经活了40余岁,但因为自己的脑瓜愚钝,苦头没少。2007年临近春节,上诉人在建筑工地辛苦劳作了半个月,结算得一周工钱为700元,但一名不良包工头却给上诉人付了5张一百元假钞&dsh;&dsh;这假钞也是上诉人去银行准备存钱的时候,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因为是半天后才发现的假币,警方最终也帮不上忙,那500元假币最终成了上诉人在中山市这座城市里吞下的又一枚苦黄连。
  苦难远非止于此。2008年5月许,故事同样是发生在金彩虹公司开发的这片&ldqu;碧翠华庭&rdqu;房地产项目里:一名姓淳的包工头以占有为目的故意克扣了上诉人的700多元工钱,由于敌不过饥饿,上诉人在一间网吧里徘徊了半天,终于忍不住顺手拿了人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手机。结果很不幸!上诉人被他们发现了,挨了一阵拳脚后被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并被处于5天的行政拘留。拘留出来后,上诉人在一位远在他乡的外甥帮助下,通过媒体施压拿回了00元血汗钱&dsh;&dsh;还好,总算没有&ldqu;杨白劳&rdqu;。
  不幸的是苦难还在蔓延!接下来上诉人又遭遇了本案的纠纷。因为本案,上诉人不停地奔波于这座城市,远在他乡的外甥也数次牵挂过问、亲手撰写给当地建设局和劳动局的举报函、草拟本案的仲裁书及诉状、争取并获得中山市司法局派出的律师邹葵阳先生担任本案的委托代理人。
  遗憾的是,上诉人最终还是从仲裁败到一审。更为糟糕的是,一审判决早在2009年8月9日就已经宣判,但上诉人一直没有收到判决书。由于上诉人当时没有私人通讯工具,只好数次主动追问邹葵阳律师,但邹律师一直告知判决书还没有下来。2009年0月3日,上诉人和邹律师前往法院过问判决书一事,法院却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其雄早在八月份就到法院签收判决书了(邱其雄系上诉人的同乡农民工,与邹葵阳律师同为上诉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事实上,邱其雄在签收判决书之前,他已经离开了原工地,上诉人一直无法获知其去向,拨打其手机也被告知停机,而上诉人当时也没有私人通讯工具,并已被金彩虹公司赶出工地,理论上邱其雄也无法找到上诉人。
  在上诉人的要求下,中山市第一法院另外给上诉人打印了一份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上诉人立即致电远在他乡的外甥,外甥建议上诉人尽快到中山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得到中山市司法局的派遣后,邹葵阳律师于2009年0月6日(星期五)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同月2日,法院告知:本案已经过了上诉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此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在这座纷扰的都市里生存,对于上诉人来说,确实是一段煎熬的岁月。上诉人曾经思量过:如果能了结了这桩官司,筹足回家的路费,上诉人会毫不犹豫地踏上回家的征程,安分守纪地打理乡下的几分田地。但外甥勉励说:&ldqu;不要甘心做&lsqu;杨白劳&rsqu;,更不要纵容这些总是妄图榨取农民工兄弟血汗钱的黑心建筑商。&rdqu;于是,上诉人苦苦坚持着,并多次往返于法院、司法局和工地之间。
  天下还是有好心人的。上诉人的不幸遭遇,终于取得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情,他们表示支持上诉人的维权,并交代上诉人尽快找人草拟上诉书和提交延迟上诉的书面理由。尽管,目前中山市司法局方面已经表示不再对本案提供司法援助,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这番话,已经让上诉人多了几分期待: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日益盛行的今天,司法为民的理念总该在本案中有所体现吧?上诉人已专门花几十块钱在工友那里买了台旧手机,上诉人会争取使这台手机保持通话质量,并尽最大努力保证通话资费。
  居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本着司法为民、司法监督、司法服务大局的原则,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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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起诉书怎么写&dsh;&dsh;
对于欠薪一般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是由于你说打有欠条,那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了。&bsp;
起诉时,注意这几个问题就可以了:&bsp;
诉状的格式你到法院去,有现成的格式给你。无怪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你的诉讼请求,支持你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然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就行了。起诉状和证据,在你提交给法院时都必须是一式两份。&bsp;
2欠条上有没有公司承诺支付的日期?如果上面有确定的支付日期,而如果现在距这个日期超过两年的话,可能公司会以诉讼时效(两年)为由拒绝支付你。那么你还需要提供一些其他证据证明你在到期后还不断的催讨过!&bsp;
3千万不要说公司拒绝支付!如果他明确拒绝支付的话,诉讼时效从他拒绝的那一天开始起算了!你可以说,他一直拖延支付(就是答应付,但实际一直未付)。切记切记。祝你维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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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8-19 17: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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