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党委议教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党委议教制度,发挥好党委统揽教育的职能作用,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和落实党委议教制度,是党委履行管思想、抓教育职责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体现,是党委的重大政治责任。   第三条总队级单位党委每半年、支队级单位党委每季度、大队级单位党委每月议教一次,开展重要教育时应当及时议教。党委议教既可专题议,也可结合其他议题一并进行。下列时机应进行议教:   (一)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党和国家、军队出台或调整重大政策,公安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时;   (二)部署开展重大主题(专题)教育时;   (三)部队执行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时;   (四)新兵下队、士官选取、战士考学、转业退伍和干部调整等特殊时期;   (五)推出重大先进典型时;   (六)部队中出现倾向性思想问题和不良行为、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时。   第四条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议教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领会上级指示要求;   (二)分析研究部队教育形势和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及工作措施;   (三)统筹本级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党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4 15:12:30
上一篇:评定信用乡的申请报告
下一篇:公司书画展前言
网友评论《公安消防部队党委议教规定》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