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局的经费保障和装备财务管理,严格内部制约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装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全局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市财政局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全局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将各单位的装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到分局警务保障室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分局内设机构(不含交警大队)、派出所为报账部门,直接向分局警务保障室申报经费装备,实行单据报账制度。各部门应设立兼职报账员,办理装备财务业务。第二条 各部门所(队)长负责本部门资金收支计划的批准、收支凭证的审批等。各部门报账员负责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原始凭证的审核、归类、整理、报账,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收费、罚没款项的上缴等。各所、队、室内勤为所队室装备资产管理员,负责装备资产的调拨、领用、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报废、申报等各项工作。第三条 报账员须由分局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人选由其所、队、室自行确定,填写报账员审批表,经分局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19 19:50:21
上一篇:区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下一篇:质监局领导班子2017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网友评论《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