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实践,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评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  (二)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质量与效率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三)部门评查与系统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集中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案件评查的范围  主要是政法各部门办理终结的重要案件。  (一)公安局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  1、立案后撤案的案件;  2、检察机关决定绝对不诉的案件;  3、办理强制措施后超一年未移诉的案件;  4、法院决定逮捕而公安未报捕的案件(危险驾驶除外)。  (二)检察院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  1、决定不起诉和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案件;  2、被法院改变定性或减少起诉事实的案件;  3、法院审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漏诉,需补诉的案件;  4、法院决定逮捕而检察机关决定不捕的案件(危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4-12 16: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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