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通州建设,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区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要全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民事执行和行政诉讼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区检察院重点监督下列违法行为:  (一)刑事立案活动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或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或不立案情形的;  (二)刑事侦查活动中遗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4-10 14: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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