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根据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发〔2015〕11号)、《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搞好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减文件简报、规范新闻报道和公务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办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实行一案双查,除处理当事人外,进行责任倒查,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具体追究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含条管单位)。  二、两个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  (一)主体责任追究  本乡镇、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员干部职工发生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案件,要倒查该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干部和其所在的党委(党组)及其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1.年度内发生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干部(分管领导或直接领导)进行通报,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年度内发生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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