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县级以上信访机构的信访事项受理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关于县级以上信访机构的信访事项受理权,在信访部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无受理权,二是有宽泛的受理权。持无受理权观点者认为,《信访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处理包括不予受理、转送和交办。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和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因此,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受理信访事项,而《信访条例》第四章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信访机构的信访事项受理权。  持宽泛受理权观点者认为,《信访条例》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此条款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权,而且认为县级以上信访机构在登记信访事项之后,除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外,都应予以受理,然后作出转送、交办等处理。那么县级以上信访机构究竟有没有信访事项的受理权?如果有,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21 1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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