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宪治国看信访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了依宪治国,对推进法治建设的意义。笔者认为,《决定》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和处理近年来反复出现的信访制度及信访工作存废之争、强弱之争、立法之争,特别是走出当前的瓶颈和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信访的宪法依据  宪法至上是法治重要标志。信访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这些表述中虽没有信访字样,但信访作为实践公民各种宪法性权利的方式,具备了法理依据。  二、信访的发展现状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信访制度及信访工作的发展现状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治色彩较浓。信访是我国长期以来以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的一种非常规手段,核心是仰赖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批示指示,借助行政权威的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21 1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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