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的调研报告

11月21日,XX市长主持召开了我市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专题会议,要求市发改委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综合保税区申报设立事宜。为此,11月29日,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商务局、交通局、XX海关、XX区和XX区赴XX综合保税区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功能: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 主要税收政策包括: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一样,实行封闭式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二、审批流程 申报综合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程序基本一致。 审批牵头部门为海关总署,具体办事部门为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在启动出口加工区申报前,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的领导向海关总署当面汇报沟通,待总署主要领导认可后才可正式启动申报程序...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19 1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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