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资源监管学习材料

一、整合监督资源是现实所迫

国的主要监督资源大概分以下几种:人大法律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少,监督权简言之就是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视、检查、督促、纠正和处理的权力。就目前而言。监督体系不可谓不健全,当我国公共权力监督中“九龙治不好水”现象却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权力制约不力,消极腐败现象多发很不满意,大量的监督资源缺乏科学整合、导致监督的整体效力低下,其主要表现在

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三个不敢”主要领导不点头不敢监督、监督对象不高兴不敢监督、监督环境不宽松不敢监督)和三怕(一怕“不顾大局”得罪党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各监督主体在树立“积极监督、主动监督、全面监督、合力监督”意识上还有差距。二怕“分寸不当”得罪监督对象,三怕“惹火上身”伤及自己)

有权不会用,二是监督手段运用不充分。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赋予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手段是比较广泛而充分的但有权不敢用。有权不能用的现象依然严重。很多地方的监督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听取汇报是一听而过;检查视察是一看而过;民主评议是一议而过;人事任免是一致而过;群众反映是一蒙而过;财务审计是一罚而过;舆论监督是见功不见过,对实质性问题和涉及到领导干部的问题缺乏敢于较真的勇气,缺乏使用刚性监督手段的魄力。

无明确重点目的存在很大随意性。监督主体时常处于不作为状态,三是监督的随意性较大。各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无统一实施方案。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少监督与多监督一个样。监督主体之间少联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由于现行监督法律和程序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各监督主体要么是瞎子摸象,自行其是要么是耐心等待,仔细观望”

所以大多数监督主体往往表现出不想或不愿意主动行使监督权,四是监督的时效性较差。由于监督成本往往大于监督的收益。要行使也是走走过场,集中表现在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对监督对象讲成绩,说好话多,提问题,指缺点少;柔性监督手段多,刚性监督手段少。由于人人都有“做好事”心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长此以往,监督权力被虚置和弱化,正应了民间一句谚语“再锋利的刀也不削自己的刀柄”

笔者拟通过对监督权力配置与效力的角度来分析,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四点:

国公共权力运行还没有真正形成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良好机制,从权力配置层面看。特别是决策、执行、监督三权职能划分不够明确,责权关系不够清晰。由于没有共享与分享的合理划分,没有责权利的紧密结合,各种资源要么重复虚置,要么出现配置盲区,甚至相互掣肘、相互抵消,更谈不上形成一种互相关联、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良好结构关系。

目前大大小小党政事业单位监督机构重复设置,2从权力运行层面看。表面上看似乎形成了一张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监督体系,实际上总量不算太少的监督资源被分散孤立于各个地方、部门的监督组织中。出现这种局面,最主要的原因:一是由于过分强调内部监督和各地各部门各负其责,造成监督的体制不顺、机制不灵。二是因为具体监督组织的人权、财权、物权,甚至实际上的监督决策权、执行权均在其所属的地方和部门手里,监督单位既没权威,又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权,致使他客观上不能也不敢大胆监督。三是至今没有制定出一套过硬的监督问责制。监督不作为可以不受或者很少受追究,有作为则可能受到监督对象的制裁和报复。

993年以来,3从权力授予层面看。党和国家出台了很多可以作为监督的基本依据的法律和法规,但从实践上看,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急需的一些监督法规还没有出台,如:财产申报法》信息公开法》新闻法》重大事项决定法》等;二是很多法规制度本身的质量不够高;三是一些部门和地方法规(很多表面看是经过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批准颁布的隐藏着一些地方和行业利益保护的倾向;四是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不配套。至于各种监督资源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更是十分普遍。

由于责任不对等,4从权力行使层面看。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民主宪政意识普遍较弱的情况下,大多数行使监督权力的人们都会有“搭便车”心理,都希望别人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而自己则坐享其成。

二、整合监督资源是任务所系

提高监督实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这就为我整合监督资源。面对公共权力监督资源的现状,应急需解决以下问题:

奠定监督资源有效配置的宏观制度基础。要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为目标。就执政党内部的监督来说,一应急需解决监督在整个公共权力系统中的地位和权威性问题。目前要在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逐步改革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明确党委全委会为党委权力机关、常委会为执行机关、纪委会为监督机关,科学划分三委会职权,解决目前实际上存在常委会三权独揽的问题。就国家机关的监督来说,应按照“以坚持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原则,大胆探索以党内监督带动国家机关监督和全社会监督的新路径,县一级可探索试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政协主席进入党委领导班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党内联系纪委和政法委工作,可有效将人大监督、纪检监督、政法监督进行有效整合;县政协主席在党内联系宣传部和统治部工作,可有效将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进行有效整合,四大班子“一把手”应定期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书记负总责,全面部署和推进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工作。专门监督机构设置和监督资源的配置上我也应大胆创新,尽可能使各监督主体形成一种与监督对象在权力上相对独立,利益上相对分离,地位上相互对称,能够与权力滥用相抗衡的系统力量。如建议在地方人大增设廉政工作委员会和想法监督工作委员会会并通过立法给予相应的监督权,将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从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使其独立行权或纳入人大监督体系。

创新监督机制,二应急需解决监督主体之间联系和整合问题。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整体联动”监督模式。职责明确。就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的有效形式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行使、分工监督”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责任制度。突出监督的核心地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明确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强化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职能,注重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信息共享。就是要在监督组织体系内,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方式和技巧、监督检查情况等各类监督信息的相互通报、相互反馈和相互交流的运作机制。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通过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职能互补。就是要赋予传统监督主体补充性的新职能,增强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的监督,特别重视对主要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支出、干部任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单位重大事项和权力运行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要赋予审计部门对业务监督对象工作质量的评判权,将审计问题的整体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对被监督对象有任职建议权,对责任追究有质询权,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整体联动。就是要改变现行的各种监督资源分散使用的做法,综合运用各种监督资源,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一起上。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左右贯通、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将过去对领导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一家监督,改为党组织、职代会、纪检检察、人大、审计部门的共同监督,对执法和司法行为实行全面监督。

健全切实、方便、快捷的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三应急需解决公共权力运行不够透明和公开的问题。及时出台信息公开法律,严厉惩处为逃避监督而封锁信息的行为,使公共权利运行的整个过程尽可能公开透明。要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拓宽信息渠道,通过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企务公开等制度,确保各监督主体能方便快捷和充分真实地获取各种有用信息,切实解决知情的不愿监督、愿监督的不知情的问题。

通过促使它与专门监督机关的有机结合,四应急需解决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确保各舆论媒体和人民群众能充分有效地使用各种监督资源。一是抓紧制定落实有关保障公民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健全落实监督有功单位和人员的激励机制。二是协助有关方面针对一些新经济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公职人员“八小时”之外监督缺位的问题,进一步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三是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四是健全落实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制度。五是健全落实纪检监察组织对社会监督的联系和处理制度。

三、对整合监督资源的几点思考

不在惩治,一重在预防。着力构建和谐的监督预警机制。整合监督资源的过程中,应该把监督关口前移,建立监督预警机制,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变“要我监督”为“要监督”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要求监督,真正让监督的观念植根于每个人的心中,成为领导和党员群众的普遍共识,让监督成为自觉,切实保证选准人、用好人。一是要加强舆论宣传,让监督观念深入人心;二是要建立监督教育培训机制,实际工作中,注重抓好各级干部的对干部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三是要强化警示教育,让监督威慑力充分展现,以此教育和警示各级干部,时刻紧绷主动接受监督之弦。总之,要充分发挥监督在教育、引导、警示、纠偏等方面的预警作用,构建和谐的监督预警体系。

着力构建高效的落实整改机制。实现监督成效,二重在实效、不在形式。关键在于落实监督意见,突出整改效果及责任追究。理论和制度上,领导人员的工作和活动,受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主体的广泛监督。若是充分发挥这些监督力量的作用,很好地落实监督结果,领导人员工作过错、决策失误和违法违纪的腐败现象会大大减少。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和工作过错追究制度,实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不论是考核不称职,还是审计发现严重问题,都要坚决、及时地予以调整。对重大工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及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干部提拔使用前与其交流信息的制度,征求意见。建立渎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证监督取得成效。

不在客体,三重在主体。着力构建整体的信息反馈机制。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党代表是党代会的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是地方政协的组成人员,人数众多,来自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党的执政基础,要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监督主体作用。首先应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培训教育机制,把培训教育工作贯穿“两代表,一委员”整个任期。通过培训教育,一方面使他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树立强烈的为民履职意识;另一方面,使他充分掌握履职知识和技能,做到善于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工作、生活在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和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对国家机关行政、司法行为感受最深的优势,把那些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履职能力的同志组织起来,构建覆盖整个行政区域的监督网络。同时,要围绕市、县委的重大决策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两代表,一委员”制定调研课题,使他能在日常工作中多个心眼,留心“一府两院”行政、司法行为,引导他对其中不足之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通过这些工作,可有效延伸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触角”增强实施监督的针对性。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11 13:59:27
上一篇:乡镇三项建设学习材料
下一篇:乡镇经济双赢学习材料
网友评论《人大资源监管学习材料》
评论功能已关闭